国际贸易论文哪里有?本文以智慧城市建设政策为准自然实验,构建多期DID实证模型,基于2007年-2020年沪深A股上市企业数据与地级市数据,研究了智慧城市建设对中国企业技术创新产生的影响、作用机制和异质性。
1.绪论
1.3研究的创新点
第一,从研究的角度来说,目前的学术研究较少探寻智慧城市建设在微观层面即企业主体所造成的影响,聚焦于对企业创新影响的则更少。因此本文站在企业层面,运用多期双重差分的实证模型,结合2007-2020年全部沪深A股上市企业数据,探究了智慧城市建设试点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产生的影响与作用机理,这有助于发现影响企业创新因素中可能存在的新方向。
第二,以往关于智慧城市的研究样本多集中在第一批试点城市名单上,本文研究采用全部三期试点城市的样本进行分析,增加了智慧城市试点政策相关研究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三,关于实证模型,为了能够减少一部分内生性问题,同时基于我国智慧城市政策是分三批颁布实行的现实情况,本文使用了多期DID方法来探求智慧城市建设与企业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并进行了后续一系列稳健性检验来保证基准回归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政策背景与相关特征事实分析
3.1中国智慧城市建设的政策背景
1992年新加坡政府提出了“智慧岛”计划,这是国际范围内智慧城市最早的雏形。随着时代发展,科学技术不断更新,新兴技术手段层出不穷,促进了社会不断向前发展,许多国家与地区都把目光转到了城市发展规划上,智慧城市建设便是其中的一个重要举措。IBM于2008年提出了智慧地球理念,其主要依赖于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型信息技术手段,智慧城市的该理念的一种延伸,提出目的是希望可以运用最新的技术手段促进城市智能化数据化发展,改善居民生活品质,促进企业良性发展(秦洪花等,2010)。
中国首次出现智慧城市概念是在2010年,之后有关方面的政策接连发布。具体可见表3-1中,按顺序列出了智慧城市试点建设的官方文件。“智慧城市”一词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是2015年。而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也指出了中国要往建设数字中国与智慧社会的方向发展。智慧城市建设政策自2012年被推行,发展到如今的“中央颁布→地方申请→部门审核→下级落实→成果检验→反馈改进”一整条政策机制链逐渐完善。丛晓男等(2015)在做智慧城市相关研究中指出中国的智慧城市试点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试点城市数量较多,且分布在各个地区,基本分散在中国所有省;二是级别多样,无论是地级市,还是区(县)和镇都存在智慧城市的分布;三是政府在智慧城市建设中投放了很大数量的资金;四是智慧城市建设不是孤立的政策,和其他领域有互相交叉的地方,这有利于多方位的政策铺开和实施。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一直响应中央号召,严格落实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城市信息化建设,诸多资本成功投入各种智慧城市项目,对于智慧城市产业如火如荼地开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5. 研究设计
5.1计量模型
想要验证智慧城市建设与企业创新之间的关系,就不能忽视其中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在智慧城市建设背景下可能会影响企业创新,那么企业的创新水平也可能反作用于智慧城市的建设进程。这种情况下学术界一般会选取工具变量来解决内生性问题,但智慧城市建设相关的合理有效的工具变量并不容易找到,幸运的是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分别在2012、2013与2014年颁布了三批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名单,可以将政府政策当作一项准自然实验,这有助于规避内生性问题。
住建部分别在2012、2013、2014年颁布了三批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名单,但由于第一批智慧城市试点建设是在2012年底开始的,所以本文参考石大千(2020)的做法,将2013年作为智慧城市建设的首次年份,检验2013年、2014年智慧城市建设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效应。
5.2变量设置
5.2.1解释变量
核心解释变量为智慧城市建设(did),本文运用多期双重差分模型构建计量模型首先设定个体虚拟变量与年份虚拟变量:将公司注册所在地属于智慧城市试点地区范围内的上市企业作为处理组(treat=1),其余非智慧城市试点地区的上市企业作为对照组(treat=0);智慧城市政策实施当年及以后post=1,智慧城市政策实施之前post=0。treat和post的交乘项为核心解释变量,其估计系数用以衡量智慧城市试点政策实施后对实验组和对照组产生的影响的差异,智慧城市政策实施当年和往后年份did=1,该政策实行之前则did=0。由于第一批试点城市名单是在2012年底发布的,所以本文参考石大千等(2020)的做法,将2013年视为智慧城市建设政策的起始年份。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对于某个城市是否实施智慧城市政策主要根据该城市是否整个城市作为政策试点来界定。由于部分地级市是先在其部分地区实行智慧城市试点后来试点范围才扩大到整个地区,本文便以该地级市整个城市都纳入试点范围后的节点作为政策实施时点。除此之外,部分地级市的试点范围目前只有某区或者某个县(如长春市的试点范围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哈尔滨市的试点范围在香坊区)。所以若简单地把这种城市当作实验组来处理,则很容易低估智慧城市建设对中国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为了更加准确地估计政策效应,在确定实验组时,剔除了此类城市中的企业,仅保留地级市样本。
7. 结论与政策建议
7.2政策建议
一、上述研究表明智慧城市试点政策的实行能够促进试点地区上市企业的技术创新,因此当前应该将智慧城市政策向全国推广,以全民数字应用助力城市智慧互联。要认识到城市智慧化建设不能停留在信息基础设施层面,而要上升到融合基础设施和创新基础设施层面。不仅要大力推进对新兴技术手段的研发和运用,更要重视支撑传统基建转型升级的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重视支持科技创新的重大科技、科教和产业技术创新基设施的应用。要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企业三方面的作用。一方面要着力完善中国新基建产业生态系统,准确预判社会需求和顺应经济发展趋势,不仅要夯实数字经济基础还要适应技术快速更迭。另一方面在追求信息传递接近“零成本”和开放透明目标的同时,也要强化数字治理以保障信息安全。虽然国内一流新型智慧城市形成了一些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和模式,但是各城市在建设过程中要注意因地制宜实现个性化智慧城市建设,进一步促进城市科学化管理、智慧化决策和精细化服务,打造一批“海纳百川聚人才、锐意进取求创新”的中国特色智慧城市。
二、地方政府对于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方案的制定也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完善城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争取做到广覆盖,强应用。要减少信息孤岛现象发生,打造畅享互联的网络环境,重视万物互联,推进信息共享,让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的数字红利更快更好地传导到企业之中,提升企业技术创新水平,以响应我国创新驱动战略的持续实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