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开题报告怎么写?本文将以法学案例分析论文为例,为大家分享一篇开题报告的范文样本,标题是“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研究 ”,具体详情如下。
一、论文开题报告基本框架
论文开题报告一般由以下八个部分组成(每个院校都有固定的开题报告模板,可能有所差异,大家可以参照各自学院的要求进行写作)。具体内容如下:
1.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2.研究目标及内容
3.研究方法
4.论文大纲
5.技术难点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6.预期成果及可能的创新点
7.论文工作计划
8.参考文献

二、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我们每一个人都曾经是孩子,绝大多数人都将成为家长,父母是孩子最温暖的依靠,然而,在这种极度亲密的监护关系中,仍时有严重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家长对子女进行一些严厉的“管教”是被普遍接受的教育方式,在这样的观念下,由父母作为施暴者虐待、性侵儿童的恶性新闻常见于媒体,也有父母将孩子作为赚钱工具实施乞讨、街头卖艺等严重侵害儿童权益的事件发生,一些失格父母将孩子作为自己的私人财产而不顾儿童尊严人格,这些都将严重影响儿童的健康成长。一个孩子如果在成长期得不到正确的引导和教育,且长期遭受暴力侵害,将很难养成健康人格,这种由儿童时期留下的创伤,可能一辈子都难以愈合,极端一点来说,这将给社会带来更多的不安因素。家长这个身份,如果看作一份职业,是一份要求极高的工作,社会上绝大多数工作都是需要相关资质的,即使不要求资格证也会组织岗前培训,但是家长这个职业,却没有任何门槛,任何有生育能力的人都可能成为一个孩子的家长。我们不能剥夺任何人合法生育的权利,但是,如前文所述,儿童保护并不是一家之事,而是一国之事,国家需要设计一种制度,来监督父母能够合法承担监护职责,如果发生严重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国家可以干预撤销其监护权,由国家机构替代监护以达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其健康的目的。在这样的背景下,监护制度之下的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就尤为重要,其承担着以下几个方面的职能,第一,监督父母合法行使监护权,承担监护职责,而预防父母将孩子私有化,滥用监护权为所欲为;第二,衔接家庭监护与国家监护,在家庭监护失职缺位的情况下,我们需要一个衔接程序,先撤销前一个监护人的监护权,才能赋予次位监护人以监护权;第三,保障未成年人始终处于合法监护下,监护权撤销制度是一个完整的制度,包括前期监护资格的考察,中期的监护权撤销程序,到后期的安置保障措施,将全方位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1.1.2 研究意义
目前,我国监护制度体系框架已将初步建成,主要还是以家庭监护为主,必要时补充社会监护,国家监护作为最后一道网作为兜底,以保证所有监护都能到位。尽管框架已经构建,但是在实践中,仍存在很多问题。在我国,亲权和监护权只有在理论探讨上会区分探讨,但在立法上二者一直处于一种混同状态,加之传统社会形成的“家事观念”影响深厚,中国父母常试图控制子女,认为监护权是其控制子女的权利武器。然而,监护权更是法律给予父母对子女人身、财产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其义务性大于权利性,其要承担的责任大于能行使的权利,但是一些失格父母总是在滥用权利而忘了其需要承担的责任。而这些落后观念的背后是制度的残缺,制度不落地便失去了生命,我们对此监护权撤销制度的研究意义,就在于将唤醒制度存在的价值,使其落到实处,发挥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功能。

三、研究内容
本文大体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将首先对该选题的研究背景进行一个总体介绍,分析其研究意义和研究价值;第二部分将对监护制度和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含义进行具体剖析和解读,整理出法学语境和立法语境中的监护制度概念,为后续研究奠定概念基础;第三部分将结合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具体应用情况和司法实务案例进行分析,结合立法和司法现状,梳理出我国当前已经建立的法律法规,总结该制度尚存在的不足;第四部分将对域外经验进行分析,整理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几个代表国家在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上的立法特点,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取出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域外经验;第五部分将结合前文所研究的内容,结合我国当前国情和社会背景,针对该制度在我国尚存在的不足,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
四、研究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下称《未保法》)是一部专门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立法,内容一共有九章,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方方面面。修订后的《未保法》在监护制度上作出了很多创新,细化了具体规定,提升了可操作性。关于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规定于第 108 条,内容与《民法典》的规定相比,不同之处在于在符合法定撤销情形时,法院可以选择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另一种是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未保法》也规定了举报制度,规定于第 11 条,与《反家暴法》中规定的举报制度不同的是,本法对举报主体进行了分类,在发现监护权侵害等情形时,对于社会组织和个人是“有权”劝阻、制止和检举、控告,而对于国家机关、村民委员会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侵害情形,是“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措辞上的不同意味着前者是赋予权利,后者是设定义务,不行使权利一般不会有后果,只有不履行义务才需要承担责任。据第 117 条之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部门或单位主管人员依法予以处分。这样从处罚力度微乎其微,几乎没有强制性,可以说,我国的报告制度是不存在强制的,只有强制要求,对不按要求举报者处以一定程度的具有震慑力的处罚,才能促使大家积极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所以现阶段报告制度虽然已经建立,但是几乎处于沉睡状态,还需要进一步激活。
五、研究结论
监护权撤销制度是监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矫正父母错误的监护行为,让失格父母承担相应的处罚,也可以在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侵害时保障其不再继续遭受伤害。虽然立法对监护权撤销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实践中各种问题不断涌现。我国监护权撤销制度尚存在报告制度缺乏强制性、制度适用上缺乏灵活度、可撤销事由太笼统、监护权撤销的申请主体不全面、判后安置措施不健全等相关问题,有待一一突破解决。为此,笔者研究了域外各个国家的相关做法,挖掘各国做法中的亮点,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现实困境,针对各个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首先针对申请主体不全面的问题,提出将检察机关和具备一定条件的未成年人为纳入申请主体的设想;其次针对制度适用缺乏灵活的问题,提出了对可撤销监护权的情形进行类型和等级划分的设想,具体包括明确财产监护的内容以及区分撤销方式等,如建立监护权中止和部分撤销监护权等制度为撤销监护权提供缓冲;在此针对我国的报告制度缺乏强制性的问题,提出了细化报告责任主体,明确不履行报告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最后针对判后安置措施和机构不健全的问题,提出健全家庭寄养和送养制度,保障每一个困境儿童得到有效监护并重获幸福的设想。
总而言之,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未成年人摆脱失格父母的侵害,脱离不健康的生活环境,也能让父母意识到子女并非私产,监护应该承担起应负的监护职责,任何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都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制度的建立健全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任何设想都需要实践去检验,要在实践中发现新问题并设法解决新问题,目前我国监护权撤销制度框架基本已将形成,但仍需要我们不断提出新设想去丰富其内涵,完善其细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联动共同推动,相信监护权撤销制度的逐步完善,能为其贡献出一份力量。
六、论文进度安排
20XX年11月01日-11月07日 论文选题
20XX年11月08日-11月20日 初步收集毕业论文相关材料,填写《任务书》
20XX年11月26日-11月30日 进一步熟悉毕业论文资料,撰写开题报告
20XX年12月10日-12月19日 确定并上交开题报告
20XX年01月04日-02月15日 完成毕业论文初稿,上交指导老师
20XX年02月16日-02月20日 完成论文修改工作
20XX年02月21日-03月20日 定稿、打印、装订
20XX年03月21日-04月10日 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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