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开题报告怎么写?本文将以法学研究论文为例,为大家分享一篇开题报告的范文样本,标题是“主观公权利、保护规范理论 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具体详情如下。
一、论文开题报告基本框架
论文开题报告一般由以下八个部分组成(每个院校都有固定的开题报告模板,可能有所差异,大家可以参照各自学院的要求进行写作)。具体内容如下:
1.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2.研究目标及内容
3.研究方法
4.论文大纲
5.技术难点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6.预期成果及可能的创新点
7.论文工作计划
8.参考文献
二、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行政法理论与实务中最具变动性的要素,“行政法的任何方面都没有有关原告资格方面的法律变化迅速”。①原因在于,其认定标准的抽象性和不确定性。通常,行政相对人的原告资格不生问题,有争议的是行政相对人以外行政相关人的原告资格如何认定。一直以来,我国都是遵循“利害关系标准”。但何谓“利害关系”,众说纷纭。
近年来,在原告资格认定标准问题上,司法实践出现了新的转向,理论研究也有较大进展。以 2017 年“刘广明诉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再审裁定”(以下简称“刘广明案”)为标志,最高人民法院在判断原告是否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时,改变了传统立场,未再沿用一、二审法院的“实际影响”或“不利影响”理论,而是引进德国公法学上“主观公权利”的概念和“保护规范理论”,来重新阐释“利害关系”。②各级法院迅速接受,学界也反响热烈,使该理论成为我国认定原告资格问题的新的理论源泉。
但(1)何谓“主观公权利”,“保护规范理论”是何种构造,二者之间什么关系,其理论渊源和制度背景是怎样的。(2)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要引进这一理论,传统的理论学说是否已不敷使用,它能否成为新的认定标准。或者说,在我国原告资格认定问题上,我们应该给它一个怎样的定位。(3)在引进该理论时,要注意哪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适用是否准确,理论研究是否已做好充分的嫁接准备。如何结合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避免造成对该理论理解上的偏差和运用上的失误,以增强其在中国的本土化适用。
本文将结合本土实践经验和域外理论资源,对这些问题进行细致梳理考察,尝试构建该理论在我国认定原告资格问题上的思考框架和操作步骤,并就相关理论进行再界定,使原告资格的认定走向规范化、客观化和精细化。
1.1.2 研究意义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被称为中国行政法理论与实务的“哥德巴赫猜想”。①我国相对贫乏的行政法理论,并未能给司法实践提供更多的智识,学者能够想到用以诠释利害关系的语词,几乎已经用尽,关于原告资格认定的研究可以说已无新意。
“刘广明案”的出现,使得关于原告资格认定问题的讨论,沉寂多年以后,在主观公权利和保护规范理论的加持下,重回学界视野。该理论为原告资格认定问题的研究注入了活力。不过,贸然改弦更张,往往会引起体制机制对这一“异己分子”的排斥反应。再者,从比较法上引进一项制度之前,首先要看本国是否有相同功能的法律制度,现有法律机制有何不足,以至于无力应对现实问题,不然只会徒增成本。最后,即使有必要引进该理论,也应该全面梳理,准确把握其来龙去脉,针对本国实际情况予以修正适用。对这些问题进行回答,能够提升我国原告资格认定问题的研究水平,搭建理论探讨的新平台。
同时,就目前司法实践而言,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刘广明案”的示范效应,各级法院在之后的诸多判决中纷纷援引该理论,并未对本案的理论适用进行反思或者说消化吸收。现实情况是,一些法院的判决直接照搬照抄“刘广明案”的论证套路,通过概念的表面堆砌,直接得出没有原告资格的结论,缺少结合具体案情的说理分析。即使该理论有诸多法学价值,值得借鉴吸收,但这也并不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理解和操作适用就一定正确。纠正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认识误区和适用问题,总结该理论的适用前提、适用场域和操作步骤,以及进行理论修正,可以为我国司法实践奠定法教义学基础。
三、研究内容
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刘广明案”为素材,考察梳理德国公法学上的“主观公权利”概念和“保护规范理论”的构造,分析其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及其理论特殊性。然后总结反思,为司法实践提供认定原告资格的新框架,并矫正我国关于原告资格理论存在的认识误区。思路如下:
第一部分,在理论上梳理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历史发展和世界趋势,并展示我国司法实践出现的最新转向。首先,在引进一项域外理论学说之前,要对本国的制度现状有着全盘掌握。通过梳理我国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发展变迁历程,评析传统认定标准的局限性,才有探索不同解释路径的可能。其次,也要在比较法上考察不同国家的规范模式,明确发展趋势和借鉴思维方式。最后,以最高人民法院“刘广明案”为例,分析该案是如何理解主观公权利的,以及运用保护规范理论阐释利害关系的论证逻辑,揭示最新动向。
第二部分,对“主观公权利”和“保护规范理论”进行学术考察,查明其德国法上的理论渊源和制度背景。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引进了该理论,就必须要对其追根溯源、刨根问底,搞明白其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这些基本问题。本文将其分为四个阶段:格贝尔的早期公权利理论萌芽,耶利内克对主观公权利理论的体系化塑造,布勒由主观公权利中提取的保护规范理论,以及巴霍夫、阿斯曼在旧保护规范理论的基础上,重新诠释出的新保护规范理论。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才能够对其进行利弊分析,得出是否具有可借鉴性的结论,并据以检讨最高人民法院的首次司法适用。
第三部分,在掌握了主观公权利的概念和保护规范理论的基本构造之后,对其进行分析评价,以评估该理论的法学价值。首先,实事求是地讲,其对于我国行政法理论与实务有着诸多的借鉴意义,比如细化原告资格的判断标准、纯化原告资格的范围、强化权利保障等,对其理论优势要予以肯定。同时,辩证地来看,任何知识都具有地方性和特殊性,该理论有着深厚的德国法背景,并且自身也存在着内部矛盾和外部制度依赖。一些学者已经有所批判质疑,对此也要有清醒认识,须逐一解析,探究该域外理论的本土兼容性。
第四部分,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司法实践引出的学理问题,经理论探讨、解剖和证明以后,最终还是要回到司法实践,检讨主观公权利和保护规范理论的适用问题。同时,理论研究本身也要重新审视我国原告资格的相关理论,为司法实践准备好法教义学工具。通过研究,发现我国司法实践对该理论的定位认识不清,导致理解上的偏差和误用。对此,需要反思总结,明确该理论的适用前提、典型适用场域,规范适用流程和解释方法。为增强其本土适应性,也需要对我国原告资格的相关概念和制度进行再界定。
四、研究方法
德国的行政诉讼将原告资格系于主观公权利的有无,从而回归到行政实体法规范,再用保护规范理论探寻规范的保护目的,为个人的主张寻找请求权规范基础。该保护规范在促进公共利益的同时,还必须具有保护私人利益的倾向,才能产生主观公权利,否则只能是“反射利益”。
主观公权利和保护规范理论连通了行政实体法和行政诉讼法,其类似于私法上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方法,可以作为我国判断利害关系的法技术工具。 这对于我国细化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纯化原告资格范围以及强化权利保障等具有借鉴意义。但是其作为域外学说,存在自身的内部矛盾和外部制度依赖,对此需要辩证分析。总体而言,我国主观诉讼的模式,有适合该理论生长的土壤,并且其开放性解释也能够弥补对实证法的依赖,但对法律解释的技艺要求较高。
五、研究结论
原告资格是行政诉讼法的一个基本问题,其核心在于如何认定原告资格。长期以来,关于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问题,缺乏有说服力的理论学说,被称为中国行政法上“哥德巴赫猜想式难题”。而德国公法学大师耶利内克构建的主观公权利体系和由此衍生的保护规范理论,则引发了德国公法学“哥白尼式的范式转变”,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提供了域外新思路。
本文系统梳理了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变迁历程,并分析了当前判断“利害关系”标准的各种理论学说的局限性。共同问题在于,没有可供批判的规范基础,缺乏客观性,无法增强司法实践的论证说理。通过在比较法上进行考察,发现原告资格的发展趋势是不断扩张原告资格的范围,并回归到实体法上寻找支撑。这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启示。作为我国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利害关系”,和比较法上认定原告资格的标准——比如“足够利益”“利益区间”等,都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并不存在唯一正解。
因此,本文赞同将“利害关系”理解为是立法向司法的一种授权的观点。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在“刘广明案”中,也正是将“利害关系”置换为“主观公权利”,并通过“保护规范理论”来查明主观公权利,重新阐释了“利害关系”的内涵,并展现了不同于传统理论学说的论证逻辑。 自耶利内克对主观公权利进行系统化研究和体系性塑造以来,一百多年,主观公权利这一德国公法学上的“结构性概念”就成为观察公法的全新线索。而作为主观公权利认定工具的保护规范理论,则一直都是主观公权利的“基础性构成”,二者密切交织。
德国行政诉讼将原告资格的有无,系于主观公权利的有无,从而回归到行政实体法规范,运用保护规范理论探寻规范的保护目的,解释出“私益保护”的倾向,为个人的主张寻找请求权规范基础,连通了行政实体法和行政诉讼法,排除了纯粹的反射利益。其类似于私法上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方法,可以作为我国判断利害关系的法技术工具。这对于我国细化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纯化原告资格范围以及强化权利保障等具有借鉴意义。
但主观公权利和保护规范理论作为德国公法学上的核心装置,有着深远的理论渊源和制度背景,本身也存在内部矛盾和外部制度依赖。其以主观诉讼模式为前提,并且具有浓厚的法律实证主义色彩。面对这些借鉴难题,本文认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总体上也是主观诉讼模式,有适合该理论生长的土壤,并且该理论的开放性解释,也能够弥补其对实证法的依赖,但对法律解释的技艺要求较高。应当总结相应的本土适用框架,并在理论上扫清教义学障碍。
主观公权利和保护规范理论发展到今天,适用前提和适用场域已经发生变化。该理论的适用前提是主观公权利不明,典型场域是第三人撤销之诉。本文认为,该理论的适用流程应分为两个层次三个步骤。在认定原告资格时,将利害关系作为一个上位概念,第一层次首先判断主观公权利是否明显存在,直接表现就是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是,则直接进入第二层次探寻因果关系等。如果否,则动用保护规范理论,查明客观法规范的保护目的,解释其“私益保护性”,并就原告是否落入保护范围进行判断。也就是说,保护规范理只在第一层次上适用。在解释方法上,应持客观化和体系化的立场。
六、论文进度安排
20XX年11月01日-11月07日 论文选题
20XX年11月08日-11月20日 初步收集毕业论文相关材料,填写《任务书》
20XX年11月26日-11月30日 进一步熟悉毕业论文资料,撰写开题报告
20XX年12月10日-12月19日 确定并上交开题报告
20XX年01月04日-02月15日 完成毕业论文初稿,上交指导老师
20XX年02月16日-02月20日 完成论文修改工作
20XX年02月21日-03月20日 定稿、打印、装订
20XX年03月21日-04月10日 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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