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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样本「民法学论文」

  • 论文价格:免费
  • 用途: 开题报告 Proposal
  • 作者:上海论文网
  • 点击次数:1
  • 论文字数:2012
  • 论文编号:el202201041623020
  • 日期:2025-04-05
  • 来源:上海论文网

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怎么写?本文将以民法学论文为例,为大家分享一篇开题报告的范文样本,标题是“论性自主权的民法保护”,具体详情如下。

一、论文开题报告基本框架

论文开题报告一般由以下八个部分组成(每个院校都有固定的开题报告模板,可能有所差异,大家可以参照各自学院的要求进行写作)。具体内容如下:

1.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2.研究目标及内容

3.研究方法

4.论文大纲

5.技术难点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6.预期成果及可能的创新点

7.论文工作计划

8.参考文献

二、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中国民众自古以来就对性利益十分重视,从封建社会对女性贞节的禁锢中可窥一斑。不同于古代社会中贞操文化对女性的束缚和压迫,性自主权更强调对个体尊严与性利益的保护。随着“Me Too”运动在中国的蓬勃发展,近年来侵害性自主权的案件不断出现在公众视野中。2018 年起,以北影、北航为代表的高校教师性侵或性骚扰学生事件频频爆出,引发公众强烈不满;2018 年主持人朱军被曝性骚扰实习生,受害人向朱军提起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诉讼,引起舆论哗然;2020 年媒体关于“鲍毓明涉嫌性侵养女案”、“百香果女孩被害案”的报道,更是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与谴责。女权运动影响的扩大以及人权保护理念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人在性自主权遭到侵害的时候不再忍气吞声,而是积极选择提起侵权之诉来维护自身权益。我国民事立法并未将性自主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利进行保护,但在刑事立法中却对其予以认可,如强奸罪被认为侵害的是权利人享有的性自主权,其构成要求行为人必须违背妇女意志,这与性自主权的核心内涵——性决定权相契合,法律规定的不一致不利于司法统一的实现。当受害人试图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的时候,却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性自主权规定的缺失使法院受理该类案件时,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裁判路径:不予保护、以一般人格权或其他具体人格权涵盖性自主权、直接以人格权利概括性自主权,保护路径不同的深层原因是法院在性自主权的法律适用方面缺乏明确指引。侵害性自主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具有多重性,包括因该不法行为而产生的医疗、生育、流产费用等物质性损失和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性损害,一旦该行为构成犯罪,受害人就无法通过民事诉讼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将作为精神性人格权利的性自主权确立为一项法定人格权进行保护,能够克服当前间接保护模式存在的弊端,也是维护人格尊严、保持人格权体系和新兴权利理论动态发展的需要。责令行为人承担侵害性自主权的侵权责任,既能够对其不法行为起到惩戒作用,也能使受害人获得相应的民法保护。未成年人和婚姻关系中的性自主权具有特殊性,应予以特殊保护。对性自主权的民法保护进行研究,分析性自主权司法保护现状及不足,提出性自主权应独立成权的观点,将侵害性自主权侵权责任的一般性规定和针对特定群体性自主权的特殊保护结合起来,建立起对性自主权全面保护的民法体系。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一方面将性自主权确立为一项具体人格权利进行直接保护,能够统一司法实践中法院针对该类案件的裁判尺度,使权利人遭受的损害可以获得民事救济,避免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激化,有利于增强司法公信力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另一方面,这也符合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重视保护人格尊严的价值理念要求,将研究视角从公法转向私法,弥补私法保护不足的缺憾。

1.1.2 研究意义

当前我国性侵案件频发,受害人以性自主权遭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时,由于其并非一项法定权利,法院在裁判时存在不予保护或借助其他人格权进行间接保护的分歧。性自主权是以性决定权和性保持权为核心内涵,以性利益为权利客体的一项精神性人格权利,其与高度抽象概括的一般人格权和物质属性鲜明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具有本质区别,因此间接保护模式无法实现对受害人的充分救济。侵害性自主权的行为必然产生精神损害,但当其构成犯罪时受害人却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基于维护人格尊严的法律理念和伦理价值的要求,有必要将作为新兴权利的性自主权确立为一项具体人格权进行直接保护。

性自主权的独立成权可采取渐进式的入法路径,权利内容和行使限制可在人格权编进行规定。过错责任原则在侵害性自主权的一般案件中予以适用,若受害人是未成年人则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认定侵权责任时,侵害性自主权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均应得到赔偿;行为人只对满足相当因果关系的损害事实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年满 14 周岁且具有性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出的性承诺才可以阻却行为违法性,使行为人免于承担法律责任;行为人主观必须为故意,对性自主权负有保障义务的有关单位存在重大过失时也应承担侵权责任。对性自主权进行全面的民法保护,不能忽视未成年人和婚姻关系中的性自主权保护问题。未成年人性自主权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三方面:其一,未成年人性承诺的成立受到年龄、监护人和负有监护职责机构的限制;其二,未成年人只有年满 14 周岁才能取得性行为能力;其三,未成年人性防卫能力薄弱,性自主权容易受到侵害。针对前两方面,可以将性侵未成年人作为自然人行使性自主权的禁止性规定;针对第三方面,可以直接认定侵害未成年人性自主权会给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增加确定赔偿金额的参考因素、设立专项救助基金,以实现对未成年人性自主权的特殊保护。婚姻关系中的性自主权受到夫妻间互负同居义务的限制,权利义务主体仅限于夫妻双方,侵权行为必须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具备行为人故意的要件。建议引入非常财产制,将侵害夫妻一方性自主权的行为作为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使被侵权一方能够获得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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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内容

笔者首先采取类案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对 205 份相关判决进行检索分析,在此基础上总结出我国当前性自主权司法保护现状及问题。其次,论证了性自主权独立成权的必要性,提出渐进式的入法路径和立法构想。接着,对侵害性自主权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进行了分析。最后,着眼于未成年人和婚姻关系中的性自主权,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救济措施。

四、研究方法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有:

一、类案分析法。通过对裁判文书网相关判决进行梳理,归纳出性自主权司法保护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继而提出有必要将性自主权确立为一项具体人格权进行直接保护。

二、法解释学研究方法。我国《民法典》并没有规定性自主权,本文认为可以先对《民法典》第 990 条进行扩大解释,将性自主权的民法保护从个案裁判上升至类案参考的层次,为性自主权独立成权提供试错空间。

五、研究结论

侵害性自主权的案件屡屡见诸报端,引发了学界对性自主权民法保护问题的关注,但目前的理论研究成果较为分散。法院在受理性自主权纠纷案件时,对性自主权是否应予以保护存在分歧,产生了同案不同判的结果。性自主权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是间接保护模式无法实现对受害人的充分救济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得不到应有的支持。本文提出性自主权民法保护的应然选择对其进行直接保护,并从人格尊严、人格权理论的发展趋势、新兴权利的证成和伦理价值的要求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证。

人格权请求权的预防功能和侵权请求权的救济功能的不同分工,决定了当性自主权遭受侵害以后主要通过侵权责任编对受害人进行救济。归责原则的确定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侵害性自主权案件一般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损害范围的认定决定了受害人获得民事救济的程度,物质和精神层面的双重损害赔偿能够实现对受害人的充分救济,防止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激化。对性自主权进行全面的民法保护,不能忽视未成年人和婚姻关系中的性自主权。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高发态势及其性自主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其应予以倾斜性保护。婚姻关系中性自主权的保护问题突出体现为夫妻间同居义务和性自主权之间的冲突,侵害配偶一方的性自主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有其成立的法理基础和物质基础,建立非常财产制可从根本上解决受害者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获得侵权损害赔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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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论文进度安排

20XX年11月01日-11月07日 论文选题  

20XX年11月08日-11月20日 初步收集毕业论文相关材料,填写《任务书》  

20XX年11月26日-11月30日 进一步熟悉毕业论文资料,撰写开题报告  

20XX年12月10日-12月19日 确定并上交开题报告  

20XX年01月04日-02月15日 完成毕业论文初稿,上交指导老师  

20XX年02月16日-02月20日 完成论文修改工作  

20XX年02月21日-03月20日 定稿、打印、装订  

20XX年03月21日-04月10日 论文答辩

以上是论文开题报告怎么写的相关内容,如果想了解更多论文写作资料,可以随时在本网站查阅,如果想寻找论文写作帮助,可以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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