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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史密斯模型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政策执行梗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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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途: 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 作者: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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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25-01-22
  • 来源:上海论文网

行政管理论文哪里有?本文将史密斯政策执行过程模型作为理论分析工具,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政策执行梗阻的生成原因进行了系统分析,并提出了执行梗阻的防治对策。

1导论

1.2文献综述及评价

1.2.1文献综述

党和国家执政的基础在农村,实现社会稳定有序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乡村治理能力的有效提升。正如梁漱溟先生曾说,“中国社会是以乡村为基础的,以乡村为主体的。所有文化,多半来自于乡村,并且为乡村而设—礼俗、法制、工商业等无一不是”①,而传统文化往往需要营造良好的农村生态环境。因此,做好农村环境治理工作是重构乡村秩序、建设美丽乡村以及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根本所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成效关乎人居环境整治效果,甚至关乎乡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水平的高低。然而,随着我国城镇化和乡村现代化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地区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治理难题,其中,尤以生活垃圾治理难题最为明显。基于此,无论是从实践层面还是从理论层面看,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都成为了一个值得关注的研究主题。通过回顾既有研究,相关研究动态可归纳如下:

(1)关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相关研究

一是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模式研究。填埋、焚烧、堆肥等是我国所普遍采取的几种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模式,这些垃圾处理模式的优点在于简单、实用、高效,但对农村生态环境却造成了巨大污染,为此,随着乡村振兴战略与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其对创新及优化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方式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从理论视角来审视,学者们也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模式进行了不同研究视角的探讨。中国是最早提出“垃圾分类”的国家,但在具体实践方面,国外却走在了前列。其中尤以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垃圾治理模式较为成熟,并且已形成了一些值得推广的模式。鲁圣鹏(2018)通过对国内外典型的农村垃圾治理模式进行对比分析,总结出美国主要采用政府购买垃圾处理的模式,且具有较为完善的管理、服务及激励体系。而日本则采取了精细化的分类回收方式①。在对国外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做法与经验的基础之上,学者们也已经通过对各地区的生活垃圾治理实践进行总结而形成各种治理模式,这些模式可概括为:政府购买型、协同治理型、合作治理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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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政策的演变进程

3.1中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政策的发展历程

政策文本是公共政策执行的依据,政策的制定是执行活动开展的出发点。因此,对一项政策的发展历程及演变特点进行梳理有利于从源头上窥见其存在的不足,从而对其进行源头优化。我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政策的演变逻辑基本上与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工作的目标相呼应,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政策取向也基本上需要以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任务为导向。新中国成立之前,由于我国的工业发展落后,农业仍然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因此,农村居民的物质生活需求处于一种“只求温饱”的状态,而这就决定了农村生活垃圾产生量较小,而且其所产生的垃圾多用来换取日常生活用品以及服务于农业生产。比如,一些农户会将一些可以回收的生活垃圾积攒起来用于兑换物品或者卖钱,而不可以回收的生活垃圾则被焚烧堆肥以服务于农业生产。建立新中国以后,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的政权体制实质上是一个“计划经济”体制,在加快经济复苏和农业集体化发展的时代背景之下,那时的乡村基本上处于一种“无垃圾”的状态,因此,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尚未引起政府和居民的重视。而在农业集体化时代结束之后,随着国家从乡村公共事务管理中的逐渐退出,村级组织便在村庄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扮演着主要的决策者和引导者角色。因此,在农村垃圾治理方面,村委会的作用一直贯穿其全过程,由此形成了“村收集、村清运、村处理”的管理模式。这意味着在此过程中国家(行政)权力很少得以介入,基本上与“乡村自治”的乡情相适应。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市场经济得到了快速而稳定的发展,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助推之下,人民物质生活水平得以提高,我国城镇化发展也迈上了一个新台阶,然而,随之而伴随的则是农村生活垃圾产生量的急剧增加。一方面,农村地区本身的生活垃圾产生量逐年增加。另一方面,多数乡村也要承受城市生活垃圾转移处理的压力,农村垃圾的有效处理成为了各地方政府和村级组织亟需面对的一个重要治理任务,随之逐渐形成了“户集中、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管理模式,这也是多数农村地区开展生活垃圾治理的一种普遍模式。时至今日,在乡村振兴战略与城乡一体化战略双向推进的加持之下,“户集中、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当下农村生活垃圾日益增长的治理需要。基于此,我国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模式进行了不断创新,对相关政策进行了不断优化,以期更好适应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5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政策执行梗阻的生成原因

5.1政策本身尚缺优化

公共政策具有政治性、多样性、层次性、阶段性、复杂性、合法性、权威性、普遍性、稳定性等特征①,其中,权威性是公共政策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基础。政策只有经过合法化的过程,才能对公众具有约束力。政策以其合法性为基础,构成公众认同的必要依据。“合法性”理论最先源于政治学领域,其集大成者哈贝.马斯认为合法化危机是指相互矛盾的控制命令是通过行政人员而非市场参与者的目的理性行为而表现出来的,它们表现为不同的矛盾,直接威胁着系统整合,并从而危机社会整合②。他认为西方学术史上的合法性理论存在规范主义和经验主义之分,前者认为统治的合法性要以价值为基础,探寻“合法性应该是什么”,以及关注价值规范的实现;后者则坚持“价值无涉”原则,并进而认为合法性是一种民众对政府服从和认可的事实现象③。显然,哈贝.马斯是从“应然”和“实然”的差异化角度对政治合法性进行阐述的,但从总体上看,政治的合法性应该满足如下几个条件:①政治秩序应当符合一定的法律、程序及基本价值规范;②政治秩序应符合政治和组织实际;③更为重要的是强调权力客体对主体的认可和支持,并认同及接受政治秩序。作为一个建构于政治合法性基础之上的学术性词汇,政策合法性是政策合法性虽与政治秩序合法性有所不同,但从本质上看,两者的最终价值旨归却是一致的,即核心在于其自身被公众认可和接受,进而顺利施政和执行政策。政策的合法性是指政策被政策客体认为是正当的、合乎道义的,从而自愿服从或认可。这种认同和服从不是政府权威单向作用的结果,更不是依靠强力的威胁就能达成,而是政府权威与社会公众的双向互动所致,依赖于民主自觉的认知活动①。然而,现今我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政策设计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导致该政策合法性较低,因而公众对其认同度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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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执行主体间的协调度较低

5.2.1执行主体与目标群体间的利益差异

公共政策是阶级社会的产物由特定主体为解决一定时期的社会公共问题而规定的行动准则或行为方向②,而解决社会问题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各种利益相互协调的过程。因此,“利益”是政策的核心,即一个社会问题能否最终进入政府议程、被予以顺利制定直至执行,利益均发挥着主导性作用。政策执行活动涉及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职能部门、政府部门与社会公众等众多主体,这些主体因在价值观念、行动准则及目标追求方面均存在差异。因此,这会驱使他们作出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行为选择。在本文中,我们主要讨论政策执行主体与目标群体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政策执行的利益差异,从中寻觅该政策执行梗阻发生的原因。

(1)政策执行主体的利益取向

官僚追求权力,经济人追求利润,利润的经济理论和权力的政治理论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①。政府作为“理性经济人”,也要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政策的执行中,作为执行主体的地方政府一般将“政绩”视为利益出发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政策经中央至乡镇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至住建局而得以逐层传递,以此形成自上而下的委托代理执行链条,这意味着乡镇政府作为行政层级的末梢,既要有效实施该政策,同时又要为相应的政绩而作出维护自身利益的行为选择。在各种文明村镇、卫生城市及示范镇(村)等锦标赛评比活动的驱动之下,乡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已经成为了各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性任务。而乡镇政府作为政策执行者,为了在其中脱颖而出,获得好成绩。他们往往会成立专门的环境卫生整治小组,对各村的生活垃圾处理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这说明各村级组织是生活垃圾治理政策的具体执行者,也是目标群体。一方面,村级组织需要执行乡镇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处理的各项措施,对本村的环境卫生进行管理与整治,并完成相应的卫生考核任务。

7结论与展望

7.1研究结论

生活垃圾治理是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治理成效关乎乡村振兴效果。我国虽相继制定与出台了诸多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政策,并得以加快实施,但该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会出现曲解式、象征式、被动式及滞后式执行等执行梗阻问题,从而大大降低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成效。基于此,本文将史密斯政策执行过程模型作为理论分析工具,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政策执行梗阻的生成原因进行了系统分析,并提出了执行梗阻的防治对策。同时,本研究还初步形成了以下结论,以期对后续相关研究的开展有所助益。

第一,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是一个需要系统性推动的过程。一方面,需要树立系统性观念。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是包括垃圾投放(分类)、收集、转运及处理等环节在内的系统性过程。因此,我们需要保证每个治理环节的成效,如此才能保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整体成效,那么各级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就需树立系统性观念。另一方面,需要树立整体性治理思维。农村生活垃圾的治理主体涉及地方政府、政府职能部门、社会组织等诸多主体,各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政府职能部门与市场主体的协调等都会影响执行主体权责的行使和资源的统筹,我们需在政府内部、政府职能部门之间、政府职能部门与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协调有序的沟通机制,才能发挥各主体的作用,进而提高生活垃圾治理效果。

第二,政策的明确性和法律保障是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政策执行梗阻生成的重要性因素。一方面,明确的政策文本可以降低政策的模糊性,同时为县级及乡镇政府进行政策细化提供清晰可见的参照依据,从而为执行主体提供清晰的指令或遵循。但我国目前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政策文本存在明确性不足的问题,使执行主体在实施相关政策时容易受自我利益趋向的影响而曲解政策。另一方面,政策方案是否具有法律保障关系其权威性和认同度。但通过与国外生活垃圾处理法相比,我国目前在立法方面较为滞后。基于此,从政策本身的角度分析,我国应加快突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政策的明确性和强化其法律保障。

第三,政策执行主体的自身建设和协调效能是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政策执行梗阻生成的关键性因素。政策活动的实施关键在于人,在于执行主体。执行主体是将政策方案转化为现实效果的关键。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政策执行中,还存在执行主体与目标群体的利益差异、执行主体间的协调沟通机制不完善等困境。因此,应着力平衡执行主体和目标群体的利益关系,以此建立执行主体间的协调沟通机制,以提高其实施效能。第四,目标群体的政策认知和参与意愿是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政策执行梗阻生成的根本性因素。政策的生命在于实施,其使命则在于解决政策问题,即尽力满足目标群体诉求。然而,由于目前农户在生活垃圾治理中的政策认知度不强、参与动力不足等因素的存在,导致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政策执行受阻。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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