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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基层政府行为思考——以Y县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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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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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25-08-28
  • 来源:上海论文网

行政管理论文哪里有?本文以吉林省Y县为例,分析了该县在农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基层政府行为,并且分析了Y县基层政府在农村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中存在的四个问题:即基层政府对主体引导不足;各村庄间资源扶持差距大;各主体间利益协调不公平;激励考核形式单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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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吉林省Y县农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基层政府行为现状

3.1组织引领行为

Y县农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基层政府的组织引领行为,本质上是顺应乡村振兴战略二十字方针②中的治理有效职能中“构建多元共治机制”的责任。在Y县以往的基层治理模式中,政府采取的是单一的社会治理模式,即政府统管基层所有事务,导致基层政府负担过重。为了解决农村社会治理中政府统管,村民、社会组织等其他治理主体参与不足的问题,Y县基层政府组织引领多元治理主体,通过开拓阵地、一同协商议事等方法,赋权赋能激发社会内生动力,从而使乡村由单向政府管理模式转变为共同体自治的关系模式,实现节约治理资源、提升治理效能的目标。Y县基层政府以引导者的角色引导多元主体参与构建共同体。

3.1.1宣传治理共同体理念

为了提升多元主体主动参与治理的积极性,提高村民对农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认识程度。Y县基层政府始终坚持以党的创新理论宣传来武装百姓,敲开百姓的思想之“门”。Y县基层政府认为将党和人民的士气鼓舞起来、精神振奋起来才能在农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创造更多的辉煌和奇迹,提升村庄间的凝聚力,让治理共同体得以发展壮大。

第5章吉林省农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完善基层政府行为的对策

5.1革新政府多元共治社会发展理念

理念是行为的先导,“人们的所思所想——他们的态度、他们的观点、他们的看法——都会左右他们的所作所为①。”因此,恰当的理念会加快治理进程,乘势而上,取得更好的成效。在以基层政府为主导的农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构过程中,基层政府要改变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事务的处理方式,树立协同共治理念。这也就意味着,在进行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政府不能继续大包大揽,而是学习新思想、新理念,接纳其他治理主体,给予他们一定的耐心和包容度,帮助他们成长。因此,基层政府要改变以往的思维习惯,勇于变革,将协同治理理念作为干部学习和成长的重要理论。

5.1.1打破基层干部以往认知壁垒

为了解决基层政府的自利行为,需要基层政府主动打破以往认知壁垒,学习协同治理理念。协同治理是随着我国乡村社会治理环境的不断变化而产生的,其在制度、价值以及技术层面都具备融入基层政府的日常行政活动的可行性②。基层政府作为引领其他社会治理主体的中坚力量,必须树立正确价值观,在治理工作中贯彻落实协同共治理念,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各个方面,都以协同治理的理念进行引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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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重构基层政府政绩考核体系

本文以Y县为例,探讨了当地基层政府在农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中对各村庄之间资源扶持差距大的问题,基于对上文的分析,认为是基层政府在资源的分配时,会优先把资源分配给发展良好、基础设施完备、乡风文明程度高的村庄,因为对这些村庄进行治理,更容易出成绩,一些干部出于上级压力和自身政绩要求,无法抵制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为此,本文从Y县农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实践出发,认为吉林省要重构基层的政绩考核体系。

5.2.1强化过程性考核

为了避免基层干部在农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自利行为,有关部门可通过动态追踪和多维度检测的方式,强化对基层干部的过程性考核。一是要加强对基层干部工作情况的动态追踪。有关部门可通过对基层干部的每月、每季度、每年工作情况进行动态追踪,可以及时发现问题的源头,避免基层干部产生行为偏差,也能及时发现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基层干部整改。二是要重视对基层干部治理过程的考核。要建立长期性考核机制,建立干部在职期间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干部的长期政策效果进行评估,避免为了出成绩造成的短视行为。三是从多维度对基层干部进行考核。首先可以从基层干部工作流程的规范性进行考核,将基层干部在治理中的工作任务、责任范围继续细化,并制定相应的标准。其次可以从基层干部对政策的执行程度上进行考核,例如基层干部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政策宣传广度、政策落实的进度,通过对具体的政策执行过程进行考核,能加强基层干部对政策的落实情况,也能激励干部广泛动员多元主体,宣传政策理念,促进共同体建设。

第6章结论

农村社会治理共同体是顺应时代应运而生的产物,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对农村地区的治理议题也发生了改变,新时期国家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也在着重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向现代化靠拢。这不仅要求政府要具备更高的政治素养和解决治理问题的能力,也对社会力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政府引导、企业主动作为,群众积极参与,共同缔造社会治理共同体。在农村地区,面临着社会环境更复杂,治理条件更严苛的困境,更需要建设共同体来增强多元主体间的联结,改善乡村环境,提升乡村之间的凝聚力,更好地实现乡村振兴。

在参与农村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中,基层政府在治理过程中的行政权力最大,对社会资源的统筹分配有着绝对优势,且基层政府系统内部规模及人员都最为正式,这些因素决定了基层政府在社会治理主体中占据主导地位。基层政府通过引导多元主体参与农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加强各治理主体间的凝聚力,强化各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维护各治理主体的利益诉求,能够促使共同体高效运行,反之,则会造成各主体间力量分散,治理效能低下的问题。因此,本文以吉林省Y县为例,分析了该县在农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基层政府行为,并且分析了Y县基层政府在农村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中存在的四个问题:即基层政府对主体引导不足;各村庄间资源扶持差距大;各主体间利益协调不公平;激励考核形式单一化。导致吉林省Y县基层政府出现行为偏差的原因目前主要有基层政府农村治理共同体理念不足、基层政府的自利性诱导、基层政府决策程序不规范、基层政府缺乏创新性人才。针对以上问题,本文从革新政府多元共治社会发展理念、重构基层政府政绩考核体系、规范政府基层社会治理决策程序、提升政府队伍专业水平四个方面讨论完善吉林省基层政府在农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措施。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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