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哪里有?本文以纳税人权利保护为视角,系统梳理了我国税收核定程序在启动、执法与救济各个阶段中存在的结构性缺陷,揭示了程序性规范的缺失对纳税人知情权、参与权及救济权的深层次影响。
第一章导论
二、国外研究综述
在全球化与税收治理交织的背景下,国外学者对纳税人权利保护与税收核定程序的学术理论研究为我国提供了多元视角,以下主要从纳税人权利和税收核定程序相关问题研究进行展开梳理。
(一)纳税人权利问题研究
传统税收理论中,“国库中心主义”长期主导立法实践,强调纳税人义务的绝对性。然而20世纪末英美学者Murph和Nage主张税收制度必须回应“社会公平”与“人性尊严”,这一转向为纳税人权利保护提供了伦理支点。25美国学者Brennan和Buchanan提出“财政契约”理论,认为税收核定程序本质是“国家与公民的协商场域”,纳税人应通过程序参与(如听证、异议权)制衡公权,避免“财政暴政”。26此类观点在欧盟《纳税人权利宪章》中得以实践,强调“正当程序”不仅是技术规则,更是纳税人对抗行政恣意的“宪法性武器”。日本学者北野弘久(2008)进一步将程序参与权上升到宪法层次。他在《纳税人基本权论》中指出,《日本国税通则法》第75条规定的“核定前催告”,不仅是行政手续,更是纳税人财产权的程序性保障,否则将违反《宪法》第13条“正当程序”。27这种将程序权利宪法化的思路,为我国纳税人权利的体系化保护提供了理论借鉴。
![]()
第三章纳税人权利保护视域下税收核定程序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税收核定启动条件表述笼统
税收核定程序的启动条件,是平衡国家课税权与纳税人财产权的第一道闸门。然而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规定的六种适用范围表述十分笼统,导致不合理地间接扩大或排除核定对象范围,有违税收公平。尤其是兜底条款“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适用饱受争议,以片面的某一形式要件或不确定概念作为税收核定启动条件,很容易与实际情况不符,最终导致裁量权滥用与纳税人权利保障落空。
一、不合理地扩大核定对象范围
核定征收程序的初衷在于解决因纳税人账簿不全或计税依据缺失导致的征管难题,其本质是作为查账征收的补充性措施。但是在提高征管效率、发挥调控职能和在税权受限前提下进行地方治理三大动因导向下,实践中税收核定程序的适用范围已显著超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及配套法规的法定边界,部分税务机关倾向于扩大核定适用场景,甚至将其异化为“征管便利工具”,严重损害纳税人权利。51实践中常有税务机关追求效率便利对个体户、小微企业直接适用税收核定而非查账征收的情形,无视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以惯例替代法定,直接架空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规定的启动要件,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
数字经济领域的税收核定程序适用泛化更为隐蔽,数字经济催生的新型交易模式,如直播打赏、虚拟资产交易等往往缺乏明确的计税规则。部分税务机关为规避征管复杂性,直接以“申报异常”为由启动核定程序,而非优先引导纳税人完善账簿或提供交易证据。这一做法实质是将税收核定作为默认而非补充征管手段,使纳税人的账簿自证权沦为空谈。
第四章纳税人权利保护视域下税收核定程序的完善建议
第一节明确税收核定启动条件
一、限制税收核定适用范围
我国现行税法对税收核定程序启动条件的规定较为宽泛,导致实践中税收核定程序存在被滥用的风险,损害了纳税人合法权益。在这方面,可借鉴德国《税收通则》的经验,对税收核定的适用范围进行严格限制。德国在税收核定程序启动条件上有着明确且细致的规定,税务机关启动核定时需基于合理怀疑并遵循严格程序。
以“广州德发案”为例,税务机关仅依据拍卖价格低于市场价格便重新核定税款,未充分考虑拍卖行为合法性及申报数据其他异常情况。我国可规定,在类似涉及拍卖房产等资产的情况中,税务机关启动核定程序前,应先深入调查拍卖程序是否合规,包括拍卖机构资质、拍卖公告是否规范、竞买人参与情况等,综合判断拍卖价格是否能真实反映资产价值。同时需结合企业纳税申报的历史数据、同行业类似交易价格等多方面信息,确定该价格是否真正影响计税依据。只有在排除拍卖行为中的合理因素,且有确凿证据表明计税依据存在问题时,才能启动税收核定程序,避免因单一因素轻易启动,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二节健全税收核定执法程序
一、规定税收核定调查程序
税收核定调查程序的完善,本质上是将纳税人权利保护从宣示性条款转化为操作性规则的过程。规定税收核定调查程序,可构建“双向互动式”调查模式,既有利于税务机关更好查明有关税收核定的相关事实,又有利于纳税人权利保护。
(一)增设实地调查程序
针对税收核定程序中税务机关数据采集与调查不充分的问题,建议参照德国《税收通则》规定的“全面调查原则”,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增设“实地调查程序”,62要求税务机关明确实地调查优先于数据推定的原则,对于不动产交易、无形资产转让等复杂情景,税务机关需要实地调查标的物以及相关特殊交易背景,如“新疆瑞成案”中职工住房的实际用途等,避免盲目推定;对于关联交易、跨境业务等涉及多方情形,税务机关应进行多方访谈,实地询问交易双方、行业协会及独立第三方,如物流服务机构、技术认证机构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统一的调查过程记录共享平台,允许纳税人通过身份认证实时查询证据采集进度、勘验笔录及初步结论等。与此同时,引入区块链技术构建税收核定证据链,将现场检查记录、数据提取过程、证据分析报告等关键信息上链存证,学习借鉴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技术经验,确保证据的完整性与不可篡改性,从根本上解决涉税争议中“取证真实性”的审查难题,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
结语
税收核定程序作为税收征管体系的关键环节,既是税务机关实现税收公平的执法工具,也是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制度载体。本文以纳税人权利保护为视角,系统梳理了我国税收核定程序在启动、执法与救济各个阶段中存在的结构性缺陷,揭示了程序性规范的缺失对纳税人知情权、参与权及救济权的深层次影响。现行税收核定程序存在着启动条件模糊、执法程序不够完备、纳税人救济权难以保障等显著问题,这些程序缺陷不仅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更对税收法治化、征管现代化的改革目标形成阻力。
在理论层面,本文通过综合宪法学、行政法学与税法学等相关法理内涵,构建了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分析框架:宪法财产权保障的防御功能为税收核定划定了权力边界,行政法正当程序原则为程序完善提供了方法论指引,税法量能课税精神则为实体公正确立了价值基准。这一框架突破了传统研究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局限,为税收核定程序的制度重构、充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提供了理论支撑。在实践层面,本文结合国内外经验,从启动条件的明确化、执法程序的规范化,再到救济机制的实质化进行了突破,既回应了《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的现实需求,也为税收核定程序完善提供了可操作路径。
当前,我国正处于税收治理现代化转型的关键期。税收核定程序的完善不仅是技术性规则的调整,更是征纳关系从“权力主导”向“权利平衡”转型的缩影。随着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税收核定程序应兼顾实体公正与程序正义,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的同时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朝着更加规范、公正、透明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