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论文哪里有?本文立足国家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政策背景,以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影响乡村治理的路径作为研究对象,以河南省5个改革试点村为研究区域,开展多案例分析研究。
1导论
1.5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在借鉴前人研究的前提下,本文可能于以下两方面存在新颖之处:
第一,从研究内容看,构建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影响乡村治理路径的理论模型。目前文献普遍认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促进了乡村治理有效,但并未探究其影响路径,研究不够深入。本文总结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促进乡村治理有效的成功经验,从中提炼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影响乡村治理的路径,为其他试点地区提供参考,进而推动乡村治理有效。
第二,从研究视角来看,本文采用政策工具视角研究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影响乡村治理的路径。现有学者从政策工具视角进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研究和乡村治理研究的文献都有,但鲜有从政策工具视角研究二者之间的关系,并且目前学者以政策工具视角研究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多体现在改革政策本身,多探究改革试点地区在政策工具选择的影响因素及运用偏好。而本文对政策工具的研究做了进一步的延伸,以其界定试点实践行为作为研究基础,探究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影响乡村治理的具体路径。
文章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仍存在不足,以5村为研究对象,并未涉及其他农业区域,因此样本数量相对较少。另外,由于时间、精力、能力的影响,文章可能研究的深度不够,本文总结的经验也有不完善的地方。
3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与乡村治理历史变迁
3.1农村宅基地制度变迁过程
3.1.1宅基地单一产权时期(1949—1962年)
新中国建立之后,1949年开始实施农民土地所有制以稳固政权,此时宅基地概念尚未形成。1950年土地改革法颁布后,被没收的土地被统一分配给了农民,允许自由经营、买卖和租赁土地。同年,《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对分有国有土地的农民印发使用证,保障了城郊地区农民基本权利。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凭借宪法的强制性,对土地及房屋所有权加以保护,并且允许继承,国家可征收土地。由于土地私有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存在意识形态上的冲突,国家开始尝试通过推动互助合作的农业生产方式来限制土地交易。1955年合作社章程草案指出,土地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依然归属农民,而合作社在行使使用权时需向农民支付报酬。1961年农村土地私有化被取消,规定农村土地必须归集体所有,并实行集体经济体制,农村土地私有化结束。
5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影响乡村治理的路径阐释
5.1行为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政策工具
行为层是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影响乡村治理路径理论模型的起始,指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过程中,案例地区具体通过实践来推进乡村治理有效。在归纳行为层范畴时,本文以政策工具为视角,借助该政策工具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行为的界定,把案例地区的政策工具分为强制型政策工具(CPI)、自愿型政策工具(VPI)和混合型政策工具(MPI)。
5.1.1强制型政策工具
强制型政策工具是指借助于国家和政策的权威及强制力,迫使目标群体或者个人采取或者不采取某种行为,案例地区包括权益保障(CPIi)、规划与取得管理(CPIm)、用途管制(CPIr)、制度建设(CPIs)、考察评估(CPIe)、设立专班(CPIc)和惩罚处罚(CPIp)。如图5-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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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传导层:产权重构、要素整合、主体再造与治权下沉
传导层目的是揭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政策工具引致乡村治理有效结果的传导路径,在实践中对应了案例地区实施政策工具对产权结构、治理要素、治理主体及治理结构造成的影响。传导层是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影响乡村治理路径理论模型的关键,是将行为层产生的影响转化至结果层的重要中介。结合产权理论和协同治理理论,将传导层归纳为四条路径,即产权重构、要素整合、主体再造和治权下沉。这四条路径同时发生并互相影响,产权重构通过土地权能的分置与拓展为要素整合提供基础,要素整合后乡村主体间对各种要素的分配利用引起主体再造,同时为再造主体塑造合适的治理环境从而实现治权下沉。
5.2.1产权重构
农村宅基地强制型、自愿型、混合型政策工具引致产权重构(RPR),产权重构包括产权界定(RPRd)和产权价值显化(RPRv)。政策工具的目的是改善宅基地归属不定、财产价值不显问题,为实现乡村要素市场化塑造基础,随着宅基地权能的分置与拓展,宅基地权利归属得到明确,宅基地价值得到显现,实现了产权重构。(如图5-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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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6.2政策建议
河南省宅基地制度改革与乡村治理得到了良好的双循环和双向促进发展,但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仍存困境,如各试点地区改革进展不平衡,在宅基地分配利用过程中村民处于弱势,话语权缺失,但是有效的民意表达渠道并不完善,主体作用未充分发挥,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人情规则与政策法规存在矛盾等。因此,在现有改革成效上,河南省还需进一步强化宅基地制度改革,为乡村治理带来更多助力。
第一,坚持高位推动下的多层级科层治理。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国家资源不断输入乡村,然而一些资源输入乡村社会后,基层组织却无法有效承接,消极作为或者难以作为,导致很多国家资源浪费,基层治理权威性下降(刘锐,2014),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明显改变了这一现状,试点改革地区有效承接了改革政策红利并取得了良好成效。总结试点地区成效发现,当地政府越重视,宅基地制度改革进展越快,政治动员是一种中国特色治理机制,通过把一般工作转变为“中心工作”驱动政府通过多种机制整合各个部门资源。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是一项中心工作,因此可以动用各个部门各种资源来推进,如试点地区在县、乡、村成立宅基地制度改革专班,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及财政局分工合作,从多部门多层级联合推动,县委、县政府成立村庄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将二线三线工作转变为一线的中心工作(关江华和黄朝禧,2015),提升了工作效率。因此,对于进展较慢的地区,当地政府应注重顶层设计,比如采取相应的奖惩制度、强化督查考核,引起基层组织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视。
第二,拓展民意表达渠道。农民是乡村社会治理的核心,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要以维护农民利益为底线。改革塑造了一大批内源精英及外源精英,他们具有更多的资源分配权及话语权,但普通村民在经济政治实力低于精英时容易陷入政治失语,他们没有合适的渠道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一般会委托精英代为表达,这些精英就是村民的利益代言人,防止利益代言人与乡村治理精英共谋是维护民意表达的防线(洪名勇和曹豪爽,2023)。因此在未来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中,应拓宽民意表达渠道,监督精英主体,让乡村治理以村民的利益为起点和终点。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