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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硕士论文摘要范文模板一:行政审批局改革研究 ——以广西梧州市为例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渐完善,传统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的行政审批程序繁琐、以审批代替监管等问题,越来越影响市场主体的活力,已然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向前发展的障碍,因此迫切需要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从本世纪初开始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走过近二十年的历程,取得了一系列成就。党的十八大以来,为了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明确提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与政府“放管服”改革相结合,自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入新阶段,各级政府开始积极探索研究行政许可的相对集中。从全国第一家行政审批局的成立,到中央确定全国部分地区展开行政审批局模式试点工作,行政审批局模式展现出了巨大优势。对政府而言,行政审批局的成立,是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勇敢尝试和重要方向,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有益探索,是政府治理体制机制的重大变革,是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于新时期市场经济而言,行政审批局的成立,进一步释放了市场活力,优化了营商环境,吸引了外部投资,充分发挥了市场主导作用,理顺了政府与市场关系。在此背景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经区政府批准,成立梧州市行政审批局。该局成立以后抓住机遇,在整理并集中行政许可事项、优化行政许可流程、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取得了重大成效。本文就以梧州市行政审批局为例,以法治政府的视角,在查找相关文献并深入实地调研的基础上,通过五个部分写作展开对行政审批局模式的探讨:第一部分重点阐述国家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到决定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行政审批局模式试点的时代背景以及研究行政审批局模式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义。同时也介绍一下国内相关学者对行政许可相对集中理论和行政审批局模式的主要研究成果以及国外新公共管理运动和“一站式”服务的相关研究对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借鉴意义。第二部分主要阐述在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和我国行政许可法颁布以后,针对理论界和实务中出现的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混用的局面,简要介绍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概念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得出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是同一事物的不同叫法。另外,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程中出现了行政服务中心模式和行政审批局模式,本文也简要介绍了二者的主要发展阶段。第三部分重点介绍行政审批局模式的概念以及其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相对集中、审管分离特点。并针对理论界探讨的行政审批局模式合法性问题进行了分析,得出政府的职权是法定的,而政府部门的设置以及职权是非法定的,是可以变动的。所以行政审批局作为一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其设置和职能都由本级政府决定,具有合法性。同时本文也对行政审批局模式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得出行政审批局对于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作用。比如,审管分离打破了长期以来政府以审代管的管理方式、行政许可流程再造,提高了行政许可效率,方便群众、行政许可权的集中便于监管等等。因此行政审批局的存在是具有必要性。第四部分介绍了梧州市行政审批局的设置情况以及其在加强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推进行政审批各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许可权运行,加强政务公开和强化行政许可权监管等方面取得的重大成效。同时也发现其在取得重大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存在行政许可权划转困难、审批与监管分离以后出现的二者脱离现象、行政审批局因缺少上下级部门,导致许可事项不能有效对接、行政许可事项的高度集中,导致行政审批局缺乏人员与技术支持、行政许可权的扩大对进行有效监管带来挑战、对传统行政复议制度带来挑战等等。第五部分重点针对第四部分出现的问题,结合调研发现,提出了一些解决方式。例如,明确部门之间权力分割和行政许可事项的集中程度,全面把控行政许可权划转的度、针对审批与监管的脱离,建立新的“审”与“管”关系,完善事后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方式、建立行政许可信息共享制度,解决行政审批局上下级部门不对应而带来的信息不畅通问题、对行政许可流程进行再造,减少许可环节,减轻审批局审批负担,方便群众、强化行政审批法治监督,建立行政审批局外部行政监督体制与政务公开、电子监察等监督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在职硕士论文摘要范文模板二: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行政不作为问责问题研究
当前,公务员行政不作为问题突出,不仅侵蚀着公务员精神世界,降低行政工作的效率,而且不利于政府公信力建设,严重阻碍了转型期政府建设工作。因此,治理公务员行政不作为问题成为各级监委会当前刻不容缓的工作。针对目前存在的行政不作为问责问题,本文以责任政府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为基础,运用统计分析的方法收集了相关数据和样本文件,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分析了目前行政不作为问责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析了问题的发生机制,一是问责文化发展较为滞后,二是行政不作为问责法律依据仍需完善,三是行政问责相关配套机制建设不完善。在深刻分析了行政不作为问责问题产生原因基础上,针对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行政不作为问责存在的问题,本文从六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的对策建议。一是构建新型的问责文化,二是加强问责主体建设,三是明确规定问责客体责任边界,四是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问责客体责任边界,五是建立规范的问责程序,六是有效应有问责成果成效。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治理行政不作为问责问题,并非仅依靠监委会的力量就能完成的,仍需要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共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治理行政不作为这类腐败现象。
在职硕士论文摘要范文模板三:行政迟延行为研究
高效且公正地履行法定职责是在机遇与风险并存的现代社会中对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而往往现实中,迟延行政常有发生且并不能引起广泛重视。行政迟延不仅助长行政主体对权力的滥用、损害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相互制衡,而且其违法性还可能直接破坏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2000年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首次出现了确认违法判决,2015年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正式增加了对“程序轻微违法”确认违法的裁判方式,2018年最高院行诉法解释中将期限轻微违法的情形规定在“程序轻微违法”中。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修改无疑是对迟延行为处理的一个巨大的进步,丰富了以往在司法实践中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或以程序瑕疵不影响相对人实体权利的理由驳回诉讼请求的方式。然而,对于具体行政迟延行为,其构成要件与分类标准还依然不甚明朗,其构成“行政程序违法”的程度也仍不清晰。程序违法不一定会带来必然的实体违法,对于纯程序瑕疵,不对实体权利造成影响的行政迟延行为,法院是否仍必须适用确认违法或撤销判决?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指正判决,或许能作为处理“程序轻微违法”情况时除确认违法判决之外的一条新路径。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一线法官,导致出现全国各地不同级别不同法院对相似的案件作出完全不同裁判的情况。对此,文章从司法裁判实例入手,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对行政迟延行为进行阐述:第一章名为行政迟延行为的危害。通过四个同案不同判的案件以及十个与行政拘留有关的案件,引发对处理行政迟延行为现状的思考以及行政迟延行为的危害。第二章阐述行政迟延行为研究中的理论困境:当前我国对行政迟延行为的研究还面临着法律属性认定模糊、类型化解构缺失、违法性认定的理论分歧与规制的无所适从以及司法审查裁判标准不统一四个方面的问题。而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是本文对这四个问题的逐一讨论:确定了行政迟延行为的构成需要从行为主体、内容、对象、时限、结果以及排除性要件等方面来综合判断;基于迟延行为的构成要件,在第四章中对行政迟延行为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给出了四种具体的类型化建议;并在第五章确立了迟延行为的违法性,即在无正当理由存在的情况下,迟延具有必然的程序违法性与或然的实体违法性,以及从实体法、程序法和追责层面来规制行政行为;在最后一章厘清了迟延行为司法审查的裁判方式,并探索处理行政迟延行为问题时除了确认违法判决与撤销判决之外的第三条路径。只有行政主体更加审慎、精细化地从程序上杜绝行政迟延行为的发生,依法行政,才能真正实现行政法维护公共秩序和保障社会利益的目的。

在职硕士论文摘要范文模板四:行政法视角下的失信惩戒制度规制研究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问题是当下炙手可热的话题之一。社会信用体系得以有效运行的核心点是要建立起完善的信用奖惩制度,失信惩戒制度也就应运而生。在国家层面立法空白情况下,地方立法先行,有助于尽快建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在我国现有体制下,失信惩戒是由行政机关及其相关授权组织主导的。所以,将失信惩戒制度归入到行政法体系予以规制有现实的可行性基础。当前,失信惩戒有泛化趋势,究其缘由,一是由于当前对于“失信”一词基本内涵和外延把握不准,在没有上位法约束的情况下,地方立法不断扩大“失信”的纳入范畴,使得“失信”范围不当扩张,“失信”呈现出“膨胀”姿态;二是行政机关不当运用失信惩戒手段导致失信惩戒打击面过广,在具体实践中违反行政法基本原则,如比例原则、禁止不当关联原则、程序正当原则、一事不二罚原则等;三是各地方性法规虽然规定信用主体认为信用信息主管机关的相关信息管理行为影响到其合法权益时,有权提出异议申请,信用信息机关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内予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信用主体。但对于信用主体对信用信息管理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服时,如何救济则没有相关规定。在实践中,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组织对失信主体进行失信惩戒通常通过采取取消便利、限制财政支持、限制高消费、限制政府采购、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者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任职资格等强制性和惩罚性行政措施,迫使失信主体为或者不为相关行为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主体对失信主体采取的限制性和剥夺性行政措施,因其是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有可诉性。失信主体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得以救济。本文共分为了六个部分。在开篇的绪论中,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当前学术界对于失信惩戒制度的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方法等。第一章主要是对失信惩戒制度的内涵进行探讨,认为失信惩戒措施具有行政行为性质、行政处罚性质以及具有行政强制性质,其中对于限制性和剥夺性惩戒措施在本质上就是一种行政处罚。失信惩戒在当前主要是由行政机关所主导的,基于这一原因,失信惩戒制度合理嵌入到行政法体系予以规范,便有了现实的可行性基础。提出建设失信惩戒制度需要遏制公权力的扩张,认为公权力的行使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及程序正当原则。第二章介绍了目前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现状。当前,关于失信惩戒制度我国在国家层面并没有统一的立法予以规范,只有国务院及其部委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但在地方层面,河北、湖北、上海、浙江、辽宁、河南等地已经制定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其他省份的地方性立法也在积极推进,其中,广东、贵州、山东、江苏、海南等地关于信用立法已经出台了相关的草案稿征求意见。到市县级层面,有关失信惩戒的相关规定则较多。在新冠疫情爆发以后,各地又纷纷针对疫情防控工作出台了许多规范性文件,将疫情期间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纳入失信惩戒范畴予以规制。在具体执法中,失信惩戒由原来的单部门惩戒逐渐向联合惩戒方向演进;对信用主体失信行为打击力度强、惩戒措施严厉。在失信主体救济权方面,目前已经出台的几部地方性法规中,只有《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明确失信主体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外,其他几部地方性法规仅仅赋予了失信主体异议权。第三章分析了当前我国失信惩戒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认为当前我国失信惩戒制度主要存在三大问题:一是失信惩戒相关内容存在法律性质界定不清楚的情况;二是失信惩戒制度在地方立法上存在缺憾;三是行政公权存在侵犯失信主体私权利的情况。第四章从行政法视角提出了规制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一些建议。认为当前对于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规制应当在立法、执法方面予以把控,同时要加强对失信主体的救济权保障。最后是结语部分。
在职硕士论文摘要范文模板五:广西乡镇“四所合一”机构改革后的行政效率研究 ——以G市B街道为例
2014年广西率先在全国试点乡镇“四所合一”机构改革,即将原国土所、建设站、环卫站、安委办等机构合并,新成立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挂综合行政执法队牌子,2016底年全区所有乡镇完成组建工作。本文对乡镇“四所合一”机构改革后的行政效率研究,有助于验证改革成果,对基层政府治理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广西G市B街道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作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实地调查、查阅文献资料,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描述B街道“四所合一”机构改革后的运行现状,在数据包络分析法(Date Envelopment Analysis,简称DEA)、Malmquist等分析模型基础上,提出构建广西乡镇“四所合一”行政效率评价指标体系,选取2017年、2018年相关数据对G市25个乡镇(街道)“四所合一”机构改革后的行政效率进行评价。实证结果显示:广西乡镇“四所合一”机构改革后的行政效率有所提高,但是提升程度有限,不同乡镇(街道)“四所合一”行政效率差距较大。本文在两个方面做了创新性研究。一是通过初步构建广西乡镇“四所合一”行政效率评价指标体系。二是基于SBM模型和Malmquist指数分析,从不同侧面进行评价和优化,得出的结论更为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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