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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格式及范文

  • 论文价格:免费
  • 用途: 开题报告 Proposal
  • 作者:上海论文网
  • 点击次数:1
  • 论文字数:2016
  • 论文编号:el2022010816274827812
  • 日期:2025-05-15
  • 来源:上海论文网

论文开题报告怎么写?本文将以法学论文为例,为大家分享一篇开题报告的范文样本,标题是“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研究”,具体详情如下。

一、论文开题报告基本框架

论文开题报告一般由以下八个部分组成(每个院校都有固定的开题报告模板,可能有所差异,大家可以参照各自学院的要求进行写作)。具体内容如下:

1.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2.研究目标及内容

3.研究方法

4.论文大纲

5.技术难点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6.预期成果及可能的创新点

7.论文工作计划

8.参考文献

论文开题报告格式

二、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超级计算、传感网、脑科学等新理论新技术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强烈需求的共同驱动下,人工智能加速发展,成为国际社会角逐的新焦点。①在各国纷纷制定发展规划抢抓人工智能发展机遇的同时,我国国务院于2017 年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提出要构建开放协同的人工智能科技创新体系、培育高端高效的智能经济、建设安全便捷的智能社会、加强人工智能领域军民融合、构建泛在安全高效的智能化基础设施体系、前瞻布局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科技项目,指导人工智能的健康有序发展。时至今日,人工智能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教育、医疗、交通、养老、环境保护、城市运行、司法服务等领域,而且,越来越多的在传统经济、社会领域中生成的智能化新需求,也催生着新技术、新产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引发经济结构重大变革,改变人类生产生活方式和思维模式,实现社会生产力的整体跃升。②与此同时,人工智能发展与应用的不确定性也带来了新的挑战,法律与社会伦理难免为人工智能引发的诸多问题所冲击。因此,重视人工智能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挑战,加强前瞻预防与约束引导,最大限度降低风险,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发展格外重要。

当下,人工智能在越来越多的领域战胜了人类智慧,人们在惊叹人工智能“智”与“能”的同时,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机器人外科手术医疗事故接踵而至,将人类对人工智能的思考拉回了理性范畴,如何看待这些人工智能发展所带来的刑事风险以及由此产生的刑事归责困境,既是社会各界的关注焦点,更是刑法学科需要解决的问题。

人工智能刑事风险最基本的含义是指人工智能技术在研发应用过程中产生的触犯刑法、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风险,据此,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内容和实质就是涉人工智能犯罪。按照人工智能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划分,广义的涉人工智能犯罪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针对人工智能所实施犯罪,在此类犯罪中,人工智能是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对象;第二类是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犯罪,人工智能实际上发挥着犯罪工具的作用;第三类是对人工智能未尽安全生产、管理义务的犯罪。狭义的涉人工智能犯罪仅包含后两类犯罪,即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犯罪和对人工智能未尽安全生产、管理义务的犯罪,前者是故意犯罪,后者是过失犯罪。但无论是哪种情形,新一代人工智能的特征——“深度学习、跨界融合、人机协同、群智开放、自主操控”决定了涉人工智能犯罪的特点——犯罪主体模糊、危害行为复杂、因果关系错综、危害结果严重,在规范层面造成了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归责困惑。

1.1.2 研究意义

1. 理论价值。其一,回顾刑法主体理论。对人工智能刑事归责问题进行研究,首要的就是要在刑法规范之内合理界定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这就必不可少地需要追根溯源至犯罪主体、行为理论等刑法哲学层面的深入思考,这些久远的理论如今通过人工智能的研究热潮被重新拉回研究视野之中,而这些法哲学领域的经典论断也必须接受人工智能这一新兴现象的检验,刑法人类中心主义还能否在现代社会中占据主流地位成为值得思考的问题。其二,重拾对刑法机能的思考。风险刑法理论认为风险社会与刑法体系之间的联结点是安全问题,由于政治层面与公共政策对安全问题的高度关注,导致预防成为整个刑法体系的首要目的,刑罚体系在目的层面向预防的转变,深刻影响了传统的刑法理论。①其实,人工智能时代的来临正是风险社会的一个发展侧面,人工智能在给社会带来惊艳变化的同时,其自身及发展的不确定性,或者说是不易控制性始终成为政府和民众的担忧,这种状态符合风险社会中由于发展而带来的社会风险。在面对人工智能带来的风险时,刑法便成为政策制定者、立法者甚至民众心中最为有力的规避手段,如果为了安慰民众心中对于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不安感或预防人工智能所带来的风险而断然采取立法等方式运用刑法对人工智能领域的各种问题大加干预,也难免落入象征立法及预防刑法的窠臼。在对待人工智能与刑法规范的关系上,需要置身于风险社会的背景之中重新审视刑法的机能,预防走向对于传统自由主义以及法治国所构成的威胁是否可以顺理成章、名正言顺地成为应对现代社会风险的代价?刑法保障人权的机能又应该置于价值位阶的第几顺位?这些理论问题均是人工智能刑事风险带给我们的思维风暴。其三,完成对过失犯论及客观归责理论的本土审视。在人工智能刑事风险中,归责难题往往出现在过失犯罪领域,如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机器人外科手术医疗事故等,相比于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其自身的特征,如过失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非明确的、开放的;在同一理论基点上,学说纷繁,由是种种,使得过失犯罪本身便成为刑法理论中颇具复杂性的理论堡垒。与此同时,客观归责理论的倡导者罗克辛教授本就试图通过该理论在过失犯领域大展拳脚,重构过失犯论。然而,应对人工智能刑事风险,就必须充分考量人工智能过失犯罪中的归责问题,探究传统过失理论是否可以实现对于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有效规制,如果运用传统理论无法避免归责漏洞的形成,就必须考虑对过失犯论以及其中的各种下位规则进行实质的解释或补充。在这一过程中,不同的过失犯论以及客观归责理论可以为归责漏洞的弥合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撑,与此同时,通过人工智能这一新兴问题,在具体的落脚点上以本土的视角审视各种过失犯论以及客观归责理论,定然会对这些舶来理论具有全新的解读,并结合我国的实际问题予以理解吸收。

2. 实践价值。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刑法应对研究这一问题本身就来源于人工智能给司法实践带来的难题——归责间隙的出现,在一些涉及人工智能产品或因素的犯罪中,传统的规范与理论难以对责任进行准确的划分,具有出现归责漏洞之虞。因此,对于该问题进行研究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就在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归责困惑,对于该问题的研究结论的成功与否或者说完成与否的检验标准即在于判断实践案例的有效性之上,如果可以通过研究成果合理划分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刑事责任,那么就可以说该研究是具有价值的。与此同时,通过对涉人工智能过失犯罪等问题进行深入思考,也会对其他领域的犯罪,即相对的传统犯罪的相关理论进行反思,有利于刑法理论在司法实践中有效适用,避免其成为束之高阁的精神食粮。

论文开题报告格式

三、研究内容

本论文主体部分共分为五章。论文的第一章作为研究的前提与基础讨论了人工智能的概念能否合理界定、人工智能刑事风险是否客观存在、人工智能刑法研究是否符合社会需求三个问题。所得出的结论是“虽然试图在科学意义上统一人工智能概念难以实现,但仍可在满足当下法学研究需要的程度上合理界定人工智能的概念;虽然对于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无法预测,但当下弱人工智能所引发的刑事风险已然存在;人工智能的出现和发展,正是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所描绘的风险社会的一个缩影,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人工智能刑法研究具有时代价值与社会意义。”因此,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刑事归责研究具有研究基础与研究价值。第二章讨论的是人工智能技术在规范层面所诱发的影响,即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归责困境。笔者首先分析了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存在范畴,在故意犯罪当中,传统理论可以消解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规范冲击,因而不会产生归责间隙。但在过失犯罪当中,人工智能的技术特征——“深度学习、跨界融合、人机协同、群智开放、自主操控”与涉人工智能犯罪的特征——“犯罪主体模糊、危害行为复杂、因果关系错综、犯罪结果严重”与我国过失犯罪归责构造相抵牾,导致传统的过失理论难以有效实现涉人工智能过失犯罪情形下的责任归属。继而笔者进一步分析了导致涉人工智能犯罪过失归责困境的原因在于人工智能技术导致预见不能,冲击归责基础;人工智能技术造成因果错综,阻滞责任分配;人工智能技术缺失前置规范,难断注意义务;人工智能技术突破纵向关系,扭转归责维度;人工智能技术脱逸经验事实,虚化判断根据。

第三章梳理了学者提出的解决人工智能过失犯罪归责困境的应对措施并将其类型化,具体包括解释论进路、立法论进路与对策论进路。然而,无论是相对保守的刑法解释、立法进路,还是较为激进的建立人工智能刑法体系进路,在试图弥合归责风险的同时都会诱发新的刑法风险,即由规避归责困境的措施所诱发的第二性风险:人工智能刑法的体系风险。人工智能刑法的体系风险不仅造成了传统责任要素的变迁,而且能够冲击刑法体系的安全性、弱化刑事责任的公平性、动摇刑罚制度的正当性。

第四章讨论的是应对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立场遴定。本章的作用在于承上启下并表明笔者的基本立场,基于对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与可能的解决措施所诱发的人工智能刑法体系风险的考量,不赞成通过重新构建人工智能刑法体系来弥补归责漏洞,因为如此不仅成本巨大,而且会引发刑法体系的制度性风险,在此之上明确本文所赞成的应对人工智能刑法风险的立场,即在排除人工智能的责任主体地位、恪守刑法应对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理性姿态、同时又要满足归责困境解决需要的立场上弥补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归责间隙。

第五章讨论的是应对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路径抉择。在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刑法应对上,有效应对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归责困境的同时,又要避免应对措施在更深层次诱发人工智能刑法的体系风险。对此,实现过失犯罪归责构造的理论转型,即由意志归责、主观归责模式过渡到规范归责、客观归责模式,不失为一种有效且有益的尝试。基于这种转换归责模式的思路,笔者提出了在涉人工智能过失犯罪情形下,责任归属的核心判定步骤:明确风险是否处于行为人所隶属的管辖范围、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创设了不被允许的风险、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实现了不被允许的风险。以期以此种归责模式克服人工智能技术特征所带来的归责困境,实现涉人工智能过失犯罪中责任的有效分配与合理归属。

四、研究方法

1. 文献收集与分析法:利用网络、图书馆等渠道,收集和整理关于人工智能刑事风险及刑法应对的相关文献资料,对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和总结,掌握本研究的进展,为问题提出和论文写作的作铺垫。

2. 归纳演绎法:本篇论文的构思与写作经常运用到逻辑推理的方式进行,保证思考的逻辑性和正确性。

3. 对比分析法: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查阅国外相关资料,在对比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外国理论中的有益成分,为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路。

五、研究结论

本文对于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对于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研究的前提思考、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归责困境、归责困境可能的解决路径与风险评析、刑法回应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立场遴定与刑法应对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方法抉择这五个问题的梳理与分析。实际上,上述问题的设置正体现了本文对于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研究的基本思路,而对于上述问题的回答自然构成本文的重心与结论。对于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研究的前提思考集中体现在规范层面人工智能的概念能否合理界定、事实层面人工智能刑事风险是否客观存在、价值层面人工智能刑法研究是否符合社会需求三个方面,对于上述问题的回答也决定了人工智能刑法研究的基础与价值。

对此,本文认为,虽然试图在科学意义上统一人工智能概念难以实现,但仍可在满足当下法学研究需要的程度上合理界定人工智能的概念;虽然对于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无法预测,但当下弱人工智能所引发的刑事风险已然存在;人工智能的出现和发展,正是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所描绘的风险社会的一个缩影,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人工智能刑法研究具有时代价值与社会意义。因此,人工智能刑事风险及刑法应对具备研究基础与研究价值。人工智能在事实层面所具有的技术特征与衍生的技术风险映射在规范层面首先会引发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归责困境。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归责困境是指当传统刑法无法全面地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时,就会产生部分刑事责任无法归属于适当的刑事责任主体的责任分配漏洞,造成原本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逃避了责任的承担,或者对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强加了一定的刑事责任,这种归责间隙即是人工智能技术在刑法范畴内所引发的归责风险。然而,归责困境并不必然存在于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所有情形中,对此需要区分类别予以讨论。在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犯罪的故意犯情形中,不论被违法利用的人工智能技术及实体发展到何种程度,是否真正实现深度学习、自主操控等智能功能,其作为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工具属性不会改变,现有的错误理论也完全可以实现刑事责任的有效分配,不会产生归责间隙。在对人工智能未尽安全生产、管理义务的过失犯罪情形中,传统的过失理论及刑法规范对于过失责任的分配则力有不逮。人工智能的技术特征——“深度学习、跨界融合、人机协同、群智开放、自主操控”与涉人工智能犯罪的特征——“犯罪主体模糊、危害行为复杂、因果关系错综、犯罪结果严重”对于目前我国过失犯罪归责构造会产生一系列的冲击,而这些冲击也正是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形成的重要原因:其一,人工智能技术导致预见不能,冲击归责基础。人工智能在一定程度与范畴内的自主的实现,无疑在智能应用的整体层面削弱了关联人员对于其行为所将引发的结果的预见可能,进而冲击了传统过失归责的基础;其二,人工智能技术造成因果错综,阻滞责任归属。由深度学习能力所形成的“数据黑洞”与“算法黑箱”已然改变传统因果关系模型的现实情境,致使因果关系难以判明;其三,人工智能技术缺失前置规范,难断注意义务。人工智能技术相关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尚未建立,研发生产行业标准亦未统一,导致了行为人注意义务的划定不能,为过失归责带来严重阻碍;其四,人工智能技术突破纵向关系,扭转归责维度。“工业社会现代活动的现代风险,从来就不是个人可以控制及负责的,而是由许多人共同作用所引起,很难由单一行为人所应负之个人责任,以及单一行为引起的单一因果关系加以说明”①;其五,人工智能技术脱逸经验事实,虚化判断根据。人工智能的应用似乎打破了传统经验事实对于社会生活的覆盖,开始出现了一些无法为传统经验事实所验证的事物。在这种情形下,由人工智能技术所带来的人类经验的盲区造成了归责要素判断根据的空洞与虚化,大量不符合传统经验认知的现象无法纳入到过失归责的理论框架内消化,如此便会影响过失犯罪的责任归属。

面对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归责困境,学者们在不同层面与范畴内提出了应对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风险的理论进路,以期有效弥合人工智能过失犯罪的归责间隙。其一是解释论进路。解释论论者认为人工智能本身存在的技术特征与衍生的刑事风险对于刑法规范的冲击程度较轻,主张通过解释将涉人工智能犯罪纳入到现有罪名当中,以实现刑法规范规制范围的完整;采取抽象的预见可能性标准,将预见可能性理解为“大概可能会对人造成危险”的含义;为人工智能关涉人员设置标准较低、范围宽泛的注意义务,以实现归责间隙的弥合。其二是立法论进路。立法论论者认为人工智能本身所固有的技术风险与衍生的刑事风险对于刑法规范的适用的确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主张通过立法在刑法总则当中确立严格责任,以避免对于部分难以证明的归责因素的纠结,直接确定关涉人员的刑事责任;或在刑法分则当中新增非法利用人工智能罪、人工智能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罪名以填补归责的法律依据空白。其三是对策论进路。对策论论者认为人工智能技术特征以及刑事风险对传统刑法规范与主流刑法理论的诸多方面造成了解构性的冲击与影响,主张将人工智能纳入刑事责任主体的范畴,为基于其自主意志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并考虑到人工智能与自然人构成共同犯罪情形下的刑事责任划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议在刑法中针对人工智能增设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销毁等刑罚处罚方式。解释论进路、立法论进路和对策论进路在试图弥合归责间隙的同时都会诱发新的刑法风险,由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应对所诱发的人工智能刑法体系风险对于传统刑法规范与理论的冲击相比前者有过之而无不及。人工智能刑法体系风险首先表现为规范内风险,即造成了传统责任要素的变迁,包括预见可能的抽象化、侵害结果的边缘化、因果关系的减省化、过错责任的局部化。人工智能刑法体系风险还表现为规范外风险,即造成了刑法体系功能的紊乱,表现为冲击刑法体系的安全性、弱化刑事责任的公平性、动摇刑罚制度的正当性。

六、论文进度安排

20XX年11月01日-11月07日 论文选题  

20XX年11月08日-11月20日 初步收集毕业论文相关材料,填写《任务书》  

20XX年11月26日-11月30日 进一步熟悉毕业论文资料,撰写开题报告  

20XX年12月10日-12月19日 确定并上交开题报告  

20XX年01月04日-02月15日 完成毕业论文初稿,上交指导老师  

20XX年02月16日-02月20日 完成论文修改工作  

20XX年02月21日-03月20日 定稿、打印、装订  

20XX年03月21日-04月10日 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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