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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怎么写

  • 论文价格:免费
  • 用途: 开题报告 Proposal
  • 作者: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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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字数:2167
  • 论文编号:el2022010816242127817
  • 日期:2025-05-14
  • 来源:上海论文网

论文开题报告怎么写?本文将以法学论文为例,为大家分享一篇开题报告的范文样本,标题是“同案同判的实证研究——以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中心的考察”,具体详情如下。

一、论文开题报告基本框架

论文开题报告一般由以下八个部分组成(每个院校都有固定的开题报告模板,可能有所差异,大家可以参照各自学院的要求进行写作)。具体内容如下:

1.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2.研究目标及内容

3.研究方法

4.论文大纲

5.技术难点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6.预期成果及可能的创新点

7.论文工作计划

8.参考文献

论文开题报告模板

二、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同案同判是一项重要法律原则,近年来我国多个司法文件中密集地提到该原则。《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 号)在量刑指导原则第4 条规定:“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 号)第 7 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法〔2015〕130 号)第 9 条:“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再次重申了“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指出,指导性案例的目的在于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20〕35 号)继续予以强化。这些大量司法文件密集地提及同案同判,虽然在表述上有所差异,有些文件使用了“案情类似”等用语,但是实际上指涉了同一话题。由此可以看出,同案同判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现实问题。

上述司法文件密集地提到同案同判,实际上折射了我国当下法治建设的整体进程。早在 2011 年 3 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①十八大以来,我国法治建设进入快车道,司法改革成为法治建设的中心。十八大报告将提高“司法公信力”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目标之一,2013 年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司法改革”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②,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司法公正居于法治体系建设的中坚地位。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④在此过程中,多部司法文件颁布,司法改革的进程明显加快。期间,为配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国家方略,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毫无疑问地表明,司法成为当下我国法治建设的中心环节。从系统论的观点来看,立法形成法律,而司法通过格式化的方式输出公平正义,使纸面上的法成为人们生活中的法,因此可以说司法才是法治建设的中心。所以才

1.1.2 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1)有助于加深对同案同判的理论认知。同案同判作为一项法的原则,背后有深刻的理论关怀,它关涉了法的形式/实质正义、法的本质等法哲学基本命题。我国关于同案同判的研究日渐丰富和深入,但是与此同时也日益分化,呈众说纷纭之趋势。同案同判从研究范式上讲,存在传统的“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两种表面对立的研究范式。就前者而言,又存在互相对立的学术主张,有人赞成同判同判或者类案类判,有人认为同案同判仅仅是一个被虚构的法治传说,“同案”被现实消解,“严格意义上的‘同案’并不存在,既然如此,‘同案’也就不再那般庄严圣神。”①就赞成者而言,又存在两种理解,一种认为同案同判是一种弱意义上的道德义务,是可被“凌驾”的,即“弱主张”②;有人则针锋相对地指出,同案同判是一项“不可放弃”的道德义务,构成一种“强主张”③。相互对立的两种进路和进路内部的不同观点,虽然持续丰富和发展了同案同判的理论认知,但是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乱。因此,深入全面研究同案同判,不仅有助于厘清两种进路及各方观点主张,而且有助于从理论层面丰富同案同判的概念、内涵和价值等理论认识,为解决司法实践问题提供理论指导和借鉴。

(2)有利于促进同案同判两种研究范式的融合。与前者相关的另一项重大研究价值在于,探讨同案同判两种研究范式的对立与融合。两种研究范式呈现明显的不同,前者立足法哲学,从应然层面以道义论等为理论基础研究同案同判,后者立足同案同判的实然状态,研究同案同判的实践事实。但是,二者对立的表象背后,实际上存在合作或者融合空间,存在着互补的可能。道义论的论证解决应然,为同案同判提供价值指引,后果论的社会法学、法经济学研究范式关注实践运行,寻找同案同判的现实差异,其最终对策也依赖于价值衡量。正所谓,定量研究的基础是定性,量化的前提和最终目的要回归定性。在此方面,本文赞成我国台湾地区张永健教授的主张,实证研究必然具有规范意义,二者并非截然对立。①定性研究提供研究的方向,定量研究提供了理论发展的动力。理论创新是定性和定量两种研究范式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之结果。

(3)有利于推动同案同判乃至法学理论的实证研究。法哲学中的一些重要命题长期停留在规范论证的层面,虽然具有深厚的道德底蕴,获得道义论的正当性变化,但是长期以来缺乏实证检验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理论假设与实践运行并非完全是一回事,更不能代替实证研究。目前我国法学的实证研究,有两大主要缺陷,一是被冠之以社科法学的名义,长期陷入与教义法学的论战,缺乏足够的说明力;二是实证研究自身尚处于探索发展之中,尚不成熟。首先,表现为停留在经验层面,大多是个案填充式的研究,在案例来源上没有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虽然有些研究的样本量很大,但是由于数据来源违反了随机性要求,难以保证实证研究的科学性。其次,目前实证研究缺乏对因果关系的研究,仍然停留在相关性的研究。国际上,实证研究已经超越了相关性的研究,进入到因果性的研究层次。②本课题拟在此方面有所突破,通过随机抽取案例建立案件库,科学设置变项,借助专业统计软件,尝试使用回归分析方法,不仅检验同案同判,而且推动实证研究方法在法学研究领域中的运用和发展。

2.实践意义

(1)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实现司法公正。司法通过定纷止争等功能成为法治的中心,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皈依。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司法公正成为核心。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借助一些具体制度和机制建设,需要一种制度平台。毫无疑问,同案同判对于推动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大意义。长期以来,司法公信力在一些案件中受到质疑。以本文研究的对象领域为例,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甚至死亡的案件,演化出“同命不同价”等长期以来颇富争议的敏感话题。但是“同命”到底是指什么?“不同价”是指什么?“命”和“价”为什么要有转化?生命权或健康权转化财产权时,如何才能最大可能地达到公平公正?以“价”来衡量“命”,如何用数字的方式互换?在各省市国民经济总量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存在重大差异的前提下,抽象意义上的“同命”在现实中是否还存在?这些问题的背后,都指涉了司法公正这一法治建设的核心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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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内容

第一部分,通过文献梳理,形成本文的问题意识和主要研究方法。通过文献综述发现,同案同判的研究较多集中在理论证成等“形而上”层面的研究,这种单一的研究范式不仅导致在理论认知上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而且无助于揭示同案同判在司法实践中的真实面貌。对本文所使用的研究方法,定位了其在方法论谱系中的基本位置,概述了法实证研究现状。

第二部分,建立实证检验的基本路径。首先,阐释了精神损害赔偿同案同判的理论意蕴,明确交代了本文挑战的两类主张。其次,对定量实证研究方法进行了基本阐释,尤其是从经验主义、证伪思想、实用主义等哲学认识论的深度,深入探讨了该方法的哲学根基,为研究奠定了坚实的方法论基础。再次,综合法律规定、实践性理由以及既有研究成果,确定了实证检验的法律事实维度,形成了自变项,交代数据来源,遵循随机抽样原则,确保数据的真实性、代表性,组建由 1680 份案例构成的数据库,完成了定量实证研究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部分,实证检验同案同判的实现程度。首先,展示了数据基本情况,通过对各个变项的逐“点”刻画,得出对样本数据概貌的整体了解。其次,借助计量经济学和统计学的基本知识,辅之以专业统计软件,通过描述性分析,实证检验了在所考察的事实维度上同案同判的实现程度。实证研究发现,在本文所观察的大部分事实维度上,同案实现了统计意义上同判,但是差异确实存在。

第四部分,深入探索同案同判差异的生成机制和同案同判的理论发展。实证研究必然发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本部分通过回归分析方法,探讨了同案同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差异的原因。设计了一套酌定标准体系,旨在推动精神损害抚慰金实现同案同判。同时,基于本文的实证研究发现,发展了同案同判理论。

第五部分,上述主要研究发现表明,同案同判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成立的现实可能性。对此,主要从制度主义的视角探寻同案同判得以成立的原因。不仅在于同案同判所具有丰富价值,尤其是内在的道德理论,为同案同判提供了法哲学意义上的正当性辩护,更为重要和直接的原因是大部分类案已经被制度所规范。在公平正义的价值引领下,不仅由执政党通过的重大纲领性法治文件,而且还有大量的司法文件所塑造的指导性案例制度、统一法律适用制度、类案检索制度等具体司法制度,蕴含了积极的有为司法理念,极大地挤压了自由裁量的生成空间,所释放的制度合力持续维系着同案同判的司法实践。

四、研究方法

(一)法实证研究的总体定位

方法论是判断一门学科是否独立以及成熟的重要标志,法学方法论的觉醒远远晚于其他学科,且存在多种方法论之争,但法教义学方法与社会法学方法是争议的主要焦点。对法现象的研究,整体上可以区分为规范分析和实然分析,其中法教义学方法是规范分析的集中表达。就前者而言,法学界长期以来奉法教义学方法为主流。从法系渊源上,盖受成文法传统的影响。法教义学研究方法的基本立场有三:以法律规范为司法裁判的依据、框架和基础;法律作为具有规范性的事物,既不同于经验事实也不同于价值;主张法学应持规范性研究的立场。①因此,法教义学的核心主张是强调法学方法的规范属性,其本身虽然并不排除案例研究以及对司法现实的关怀,但是它从法律规范出发观察现实,评判司法实践,又从司法实践回归法律规范,以此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法教义学以高度发到的成文法体系为基础,旨在维护成文法在国家法律生活的重要地位。在继受性上,我国教义法学研究方法明显受到德国的影响。有学者以德国法为例,认为法教义学的巅峰是德国法律评注文化,解释现行法是关键特征之一。

与法教义学相对应,法实证方法注重经验和事实,因此属于社科法学的家族。相对于法教义学以及与法教义学属于同一阵营的解释法学,社科法学兴起较晚,且从一开始就显得过于分散。2001 年苏力教授最早提出社科法学的称谓,但是他并没对社科法学给予一个明确定义,他从观察当时我国法学研究成果较之于以前的变化中发现,法学研究在方法上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因此,他从方法论的角度归纳了社科法学的核心问题,“试图发现法律或具体规则与社会生活诸多因素的相互影响和制约,它不大关心提法的正确与否,甚至不满足于是否当下有用,而是试图发现‘背后’或‘内在’的道理。”③苏力当时又称之为“第三学派”。这一观察充满洞见,他认为这一判断是基于基本条件或者发展趋势做出的。他断言:“法律会引证更多的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甚至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获得一个合理的解决纠纷的判决,而不是更多引证主要依赖政治性权威的法律材料和规则来获得一个合理的判决”④但是当时社科法学所指称的范围是非常模糊的,它不仅包括了苏力教授所常用的研究方法,还可能包括了梁治平先生长期以来致力研究的法律文化,以及法哲学和部门法的交叉研究。社科法学的范畴较为广泛,按照是否使用实践资料,可以分为使用资料的社会法学和不使用资料的社科法学。后者比如法的社会学分析,即主要以社会学理论为基础,应用马克思·韦伯、哈贝马斯、涂尔干等经典社会学理论观察法律,侧重于定性研究。按照研究领域和借鉴适用的理论框架,社会法学又可谓分为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心理学、法认知科学、法政治学和法人类学等。社科法学还可以按照定性还是定量进行划分。需要交代的是上述分类方式存在严重交叉。另外,根据其视角有人侧重微观的深剖细寻,有人侧重宏观上的宏大叙述。前者如苏力教授的研究,着眼于微观场景的法律反思,回应和关切社会现实,从特定时空范围的民间情理法理中寻找法律现象的现实合理性,而不愿意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因此,相比法教义学的宏达叙事、逻辑严谨,社科法学表面上呈分散化趋势。但是社科法学也共享一些基本逻辑,比如实用主义态度、后果主义、强调因果关系、注重以小见大、强调问题的具体情境等。

(二)法实证研究的基本格局从上述中国法学研究方法基本谱系的粗略梳理来看,实证方法属于社科法学研究方法的范畴,共享了社科法学的一些基本理念和方法,但是实证方法的自身属性尚需进一步的界定。“实证研究关注的重心不是法律规范本身,而是法律规范在社会中的实践,以及在社会实践中所造就的诸多现象之间的关联。”②实证研究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分布特点非常鲜明:在法学内部各专业中分布不均衡,较多集中在诉讼法中,以及民法和刑法中具体领域,而基础理论法学中非常薄弱。即使是民法和刑法领域,也集中在特定的领域,比如白建军教授通过实证研究从犯罪学跨入了刑法学。基础法学理论和传统上成熟的部门法,依然被法教义学牢牢掌控。陈柏峰教授给出的解释是,“原因在于学科知识体系化、专业化程度的差异。”③他认为,诉讼法领域的教义化程度比民法、刑法部门要弱,实践性更强,司法实践问题更加突出。上述判断不无道理。

五、研究结论

同案同判旨在通过克减自由裁判,追求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实现司法公正之目的。它不仅具有深厚的理论意蕴,也具有极强的法律实践功能,是现代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我国当前司法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大量的司法文件密集地要求对类似案件实现类似判决,社会大众也表现出对司法公正的强烈渴望。目前关于同案同判的理论研究,虽然不乏大量优秀的学术成果,但是与司法实践的要求尚存差距,突出表现在同案同判的研究范式不能揭示司法实践的真实面具。基于此,本文将同案同判这一理论命题放置在具体的司法诉讼场景中,采取了定量实证研究的方法对其进行了实证检验。实证检验表明,同案同判这一命题在大部分观察维度上是成立的,生动地说明了同案同判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成立的可能性,而不仅仅是停留在法理证成的理论层面。当然,基于司法实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差异确实存在。但是应当以原则的立场来看待事实差异,而不是从事实差异来观察原则。当今关于同案同判的各种争议乃至质疑,要么是单一的坚持原则而对事实差异进行了选择性忽视,要么坚持事实差异而忽视了原则的力量。前者导致同案同判的僵化,仅仅为同案同判提供了极度受限的理论性解释,严重限缩了原则的理论价值和实践功能。而后者则有可能导致未知论,对法律原则构成潜在的威胁。但是共同之处在于单一的线性思维,没有兼顾法律原则和事实差异,将二者对立起来。以原则来看待差异,既坚持原则立场,也能够正视和解释事实差异,同时还因为对事实差异的正视,而发展了同案同判理论。同案同判不是一种僵化的法律原则,并不要求对相同法律事实作出绝对意义上的同判,而是指一种统计无差异的判决结果,它并不否认在同类案件的个案差异,但是它能消融个案差异。关键在于这些个案差异是否严重偏离可期待的判决结果,是否对判决结果的“同判”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我们既不能因为对同案同判的价值认同而想当然地推定司法实践中所有的相同案件都得到绝对相同的判决,也不能因为看到司法实践的事实差异而否认同案同判这一理论命题本身。

本文的实证研究表明同案同判在司法实践中的现实可能性,为坚持法律原则提供了事实证明。其得以实现的原因首先是同案同判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所展示的内在道德力量,从道德哲学的高度提供了正当性辩护。更为直接和重要的原因在于大部分类案审理已经被制度所规范。在司法改革的时代背景下,我国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引领,通过执政党的重大纲领性法治文件以及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建立了一系列指导性案例制度、统一法律适用制度等制度体系,蕴含了积极的有为司法理念,极大地挤压了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类案中的自由裁量行为。

六、论文进度安排

20XX年11月01日-11月07日 论文选题  

20XX年11月08日-11月20日 初步收集毕业论文相关材料,填写《任务书》  

20XX年11月26日-11月30日 进一步熟悉毕业论文资料,撰写开题报告  

20XX年12月10日-12月19日 确定并上交开题报告  

20XX年01月04日-02月15日 完成毕业论文初稿,上交指导老师  

20XX年02月16日-02月20日 完成论文修改工作  

20XX年02月21日-03月20日 定稿、打印、装订  

20XX年03月21日-04月10日 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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