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开题报告怎么写?本文将以法学论文为例,为大家分享一篇开题报告的范文样本,标题是“我国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研究”,具体详情如下。
一、论文开题报告基本框架
论文开题报告一般由以下八个部分组成(每个院校都有固定的开题报告模板,可能有所差异,大家可以参照各自学院的要求进行写作)。具体内容如下:
1.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2.研究目标及内容
3.研究方法
4.论文大纲
5.技术难点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6.预期成果及可能的创新点
7.论文工作计划
8.参考文献

二、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在我国,构建体系化的犯罪记录制度首先应在理论上就犯罪记录制度进行证成。正义理论、功利主义、标签理论与羞耻理论都可以为犯罪记录制度的正当性提供理论资源。总体来看,我国犯罪记录的构建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进行。从实践层面看,我国犯罪记录制度呈现出非体系化、封闭性的特征。在未来建构中国犯罪记录制度体系时,需要改变此种封闭性的运作方式,这就首先需要从理论上厘清犯罪记录制度的基本措施体系。具体而言,应当构建起犯罪信息登记制度、犯罪人员信息通报制度、犯罪信息查询机制、犯罪记录的消灭制度,并且优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明确违反犯罪记录制度规定的主体责任。从实践层面看,犯罪记录制度的构建需要处理好刑事司法体系内外两方面的关系。这就要求,一方面,必须要完善犯罪记录制度本身的制度设计,明确犯罪记录制度中禁止封存的犯罪记录的范围,同时必须要对犯罪记录报告义务期间进行合理设置;另一方面,要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与其他社会制度之间的制度衔接设计,包括犯罪记录制度与前科制度之间的制度衔接设计、犯罪记录制度与违法记录之间的制度衔接设计、犯罪记录制度与社会信用制度之间的制度衔接设计。
1.1.2 研究意义
本文的研究有助于我国犯罪记录制度的体系化的构建。从世界范围看,犯罪记录制度属于各个成熟法治国家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它具有调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犯罪人个人利益的重要功能。目前,我国尚缺乏一个完善的犯罪记录制度体系,相关研究也还在探索中。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的建构,首先面临的是立法供给不足的问题。有研究显示,我国现有 160 多部法律中有关犯罪记录的规定,但是却没有一部法律规定如何对犯罪人员的犯罪信息进行登记和管理,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可以由谁、通过何种途径查询有关人员的犯罪记录,更没有按照当今各国的普遍做法,规定犯罪记录封存或消灭的条件、程序及其后果,使曾受有罪宣告的人在法律上获得最终救济,成为正常人并享有正常人的权利。与此同时,长时期内存在的前科制度也导致社会对犯罪人消极的评价,对于犯罪记录制度的建构并且其功能作用的发挥,产生了潜在的威胁。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的真正建构,还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本文会对当前我国犯罪记录制度建构过程中出现的困难进行概括总结,并针对性地提出策略或者建议,对于我国犯罪记录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的价值。
由于我国对于犯罪记录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因此相关理论尚不丰富,这也导致我国在建构犯罪记录制度过程中缺乏相应的理论指导。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由于对犯罪记录制度的目的和功能的理论探讨不足,导致将犯罪记录的功能定位为补遗刑罚功能的不足,片面强调犯罪记录对犯罪人员的惩罚作用,而较少注意到犯罪记录制度的人权保障功能。犯罪记录制度本身的价值取向到底如何,是倾向于以公众为基础的公共利益的保护还是倾向于对犯罪人个人权益的保护?抑或是二者的平衡协调?这是理论界还须进一步探讨的问题。而另一方面,在大数据时代,由于犯罪记录表现为一种与犯罪人相关的数据,这也由此产生了如何对犯罪人在犯罪记录制度下的权利定位问题。如果将保护犯罪人个人数据权描述为一种保障犯罪人人权的行为似乎并不贴切;而从保护犯罪人隐私权的角度讲也有许多漏洞,一个首要的问题就是犯罪记录到底是否属于隐私的范畴,当前学界对犯罪人隐私权的保护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期间及服刑期间而对于接受刑罚之后的这段期间的研究并不多,我国在立法方面和理论研究方面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态度,但大多数学者认为犯罪记录并不属于隐私权的范畴。隐私权并不能为互联网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犯罪记录制度保护犯罪人合法权益权利提供一个合理全面的理论支撑。本文对犯罪记录制度的研究,希望能够对以上理论问题做出呼应和回答,从而丰富我国对犯罪记录制度研究的理论成果。

三、研究内容
本研究除绪论外,共分为五章: 第一章为犯罪记录与犯罪记录制度概述,主要就犯罪记录的定义与性质,犯罪记录制度的概念、制度历史、制度特征进行了综合阐述,试图描绘出犯罪记录及其制度的基本理论框架。 第二章为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哲学根基。本章将在评述正义理论、功利主义理论、犯罪学理论等传统但具代表性的犯罪记录制度正当性论证质料的基础上,提出以“并合理论”为核心的犯罪记录制度正当性论证方案,并将其拟制为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哲学根基。 第三章为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域外关照。本章以德国、英国、英国的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经验为分析对象,试图析取出各法域内体系化犯罪记录制度的支配要素、价值内核、功能取向、建构逻辑等,以为我国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观念论建构与实践论展开提供参考。 第四章为我国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观念论建构。本章将以阐述我国犯罪记录制度的非体系化徵候为起点,在借鉴第三章所述域外体系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理论基点、功能靶向与应然结构等。 第五章为我国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实践论展开。本章与第四章共同构成了本研究的重点。第一章“理论准备”与第二章“哲学根基”将要谈到,犯罪记录制度本身可能是一种“利维坦”或一把“双刃剑”,因而需要以相应制度环境的承载力与容许度为标准作精细化的法文化适应性考量,在权衡中控制犯罪记录制度之“恶”、最大化其正面效应,实现“帕累托最优”。就其体系化诉求而言,内部视角与外部视角的交叠与互构至关重要,既要履行其规范性、制度性承诺,又要充分发挥其社会化功能,因此应当分重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内”与“社会性”运作两个面向,并在此框架下丰富制度设计与建设的实践维度。
四、研究方法
(一)文献分析法 文献分析法是本研究中运用最为广泛的方法,概因为本研究的目的在于完成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基础性分析,无论是在探讨犯罪记录制度的概念、特征、功能时,抑或是就犯罪记录制度的正当性进行理论证成时,都需要结合大量中外文献展开作业。尤其是在阐述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哲学根基的一章中,对正义理论、功利主义理论、犯罪学理论、并合理论等的清晰阐释、论证,都离不开扎实的文献阅读、梳理与分析。
(二)规范分析法 规范分析法在本文中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对犯罪记录定义与性质、犯罪记录制度概念、域外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经验、我国犯罪记录制度的非体系化徵候、我国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实践论展开等内容的论述。涉及犯罪记录、犯罪记录制度概念界定的部分,规范分析实际演变为一种法解释学作业,即以规范文本为依据给出某一法律概念的定义,或析取其性质;涉及域外体系化犯罪记录制度描述的部分,规范分析方法遵循的逻辑图式类同于文本重言式,实际也可以被视作“文献分析法”的运用,只不过此时的文献质料为“法规范”或“其他制度规范”;涉及我国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方案设计的部分,法规范的功能是提供“约束条件”,即要考虑如何保育现有制度功能、如何与现有制度妥帖配合、如何激发出现有规范的潜藏制度红利等,甚至是最底线的“新制度合规”问题,也应植基于充分的规范分析之上。
(三)比较分析法 比较分析法在本文中的运用主要体现在第三章“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域外观照”。我国的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展开,在现阶段都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对域外较为成熟的制度经验进行比较法梳理与借鉴就极为必要。具体而言,第三章就德国、英国与美国的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经验作了综合分析,并试图从中汲取能够为我国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建构提供助益的规范性要素。
五、研究结论
无论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的视角,抑或是犯罪人权利保护的视角,还是公共利益与犯罪人权利之间利益平衡的视角,构建体系化的犯罪记录制度都有其必要性。关于犯罪记录制度,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学界,相关著述可以说是汗牛充栋,但本文研究的并非是对其的“老生常谈”,概因为在当前语境下,犯罪记录制度的建构与犯罪记录信息系统的建立是结合信息化、大数据、信用社会的时代背景对进行的一次“重新审视”;是时代变化使然,更是犯罪记录制度理论的精进。横向观察学界近些年来最新的刑法理论研究成果,“人工智能时代的刑法转向”“大数据时代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等成为了最新的前沿议题;在以往就犯罪记录制度的理论探讨当中,鲜有基于数据安全、个人信用探讨的论著;针对于此,本文紧密结合最新的理论研究前沿,就犯罪记录制度的正当性进行了论证,并结合我国的刑事司法体系建构了未来中国的犯罪记录制度运行方案。总体而言,犯罪记录制度的中国运行必须要在体系化、整体化的理念引领下,适当地嵌入我国刑事司法体系当中,与其他刑事政策、刑事制度进行有效衔接。为此,本文得出了如下结论:
第一,就犯罪记录的定义和性质而言,宣告犯罪说、刑罚处遇说、混合性质说、定罪科刑说与特殊适用说构成了犯罪记录概念与性质的争议格局。借助康德式命题综合技术就此五种学说进行整合、剖析后发现,以其透视出的支配性要素所匹配的制度功能为基准,对犯罪记录概念作动态化厘定较为科学;也即,应当遵循以标识功能、威慑功能为主,程序规制功能为辅的犯罪记录性质厘定公式,完成犯罪记录的概念化作业。 第二,就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正当性证成而言,传统的正义理论、功利主义以及犯罪学理论等都可能在不同程度、不同口径上为其提供理论参考。不过,正义理论项下的一生的不法性理论面临着理论割裂的窘境,亦无法对制度实践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必要支撑;回溯理论又面临着过度功利化的诘难。功利主义理论项下的效用理论无法为我们精准锁定犯罪记录制度的计算基准提供有益帮助,威慑理论的假定失效逻辑可能同犯罪记录制度的体系化愿景存有内在张紧关系。犯罪学理论范畴中的标签理论显然无法满足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建构的人权保障期许;羞耻理论也可能产生负面的社会心理效应,甚至侵损犯罪记录主体的社会功能完整性。而“并合理论”既能满足犯罪预防的基本制度需要,又可以被视作对废除论的有力回击,更构成了对保留论的理性延伸。基于此,应当以其抓手,完成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正当性证成。
第三,在域外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经验借鉴上,本文选择德国、英国、美国作为研究样本,或对其犯罪记录制度的历史发展脉络进行梳理,或结合其国刑事司法体系进行阐述,总结分析了三个国家各具特色的犯罪记录制度。概言之,德国的犯罪记录以有限记载为特点,并极大地体现了衡平价值;英国的犯罪记录制度则更注重犯罪人复归社会的可能性,并在犯罪记录信息的查询、使用、封存、删除上适用严格的比例原则要求;美国的犯罪记录制度则以服务公众与服务司法为特点。
六、论文进度安排
20XX年11月01日-11月07日 论文选题
20XX年11月08日-11月20日 初步收集毕业论文相关材料,填写《任务书》
20XX年11月26日-11月30日 进一步熟悉毕业论文资料,撰写开题报告
20XX年12月10日-12月19日 确定并上交开题报告
20XX年01月04日-02月15日 完成毕业论文初稿,上交指导老师
20XX年02月16日-02月20日 完成论文修改工作
20XX年02月21日-03月20日 定稿、打印、装订
20XX年03月21日-04月10日 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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