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范文模板例文哪里有?文献综述一般包含以下四部分:摘要、引言、主体和参考文献,本文是一篇环境法学论文的文献综述,以“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重构——以生态保护地役权为视角”为例,为大家讲述文献综述的写作要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一、论文文献综述范文模板
1、前言
简要说明写作的目的、意义、有关概念的定义,综述的范围,描述课题的研究现状,以及有关主题争论的焦点和发展趋势等。
2、正文
文献综述的重点。通过理论发展阶段性成果、理论意义、实践意义、成熟可靠新近的权威可信等,比较不同学者对同一问题的看法及其理论依据,阐明问题的来龙去脉和作者自己的见解。
3、总结与展望
对正文各种观点进行综合评价,高度概括主题内容,提出自己的观点意见主张展望发展前景。简明扼要地指出目前研究中尚需解决的问题及研究成果的意义和价值,在写作中应注意给出一个较为明确的阶段性结论。
4、参考文献
一般参考文献的多少可体现作者阅读文献的广度和深度。一般不低于20条,以最近3-5年内的最新文献为主。

二、论文摘要
公益林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占据重要地位,在生态公共产品的供给中,公益林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助推我国林业向生态林业转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国家公园体制,随后出台了《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家公园建设全面展开。由于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模糊,权责不统一,而土地以及土地上附着的资源比如大面积的公益林是国家公园建设中最核心的资产,因此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也就迫在眉睫。新修订的《森林法》第一条(1)将习总书记的“两山”理论作为森林法的法律原则进行明确下来,尤其在《森林法》第二章森林权属对森林资源进行确权,对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进行法律制度回应,第六章经营管理,用专章对公益林的概念、范围、经营以及保护、采伐等情况进行详细的介绍,由此可见,公益林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战略地位十分重要。不仅国家出台公益林的法律制度,各地也相继出台公益林保护的条例和政策,从法律层面加大对公益林的保护。尽管通过各种形式对公益林进行补偿,但实际中公益林生态补偿已经与公益林建设的实际情况严重脱节,成为制约公益林发展的“瓶颈”。究其原因,主要由实践和理论上两方面的不足造成的。实践上,公益林生态补偿长期游离于法律制度的调控,以项目制的行政调控为主。理论上,生态补偿的理论研究不足,由于环境法学是一门新兴学科,学者对一些基本概念和理论未形成共识,而且学者在进行制度研究时,往往从宏观角度进行论述,很少着眼于微观主体,即林权人的角度进行问题研究。
由于公益林生态补偿存在理论上的不足以及实践中补偿形式的单一。如果仅依靠政府利用行政权力推行公益林生态补偿措施,那么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公益林的保护,因此需要从微观主体层面探讨公益林生态补偿乃至保护的问题。物权法中的地役权制度因仅对供役地人的使用权进行部分限制,不减损供役地人的其他权利,因此逐渐被人青睐,并成为实现公益林生态保护价值和环境经济价值二者兼顾的有力路径。
生态保护地役权发端于美国的环境保护地役权制度,因其能够较好的适应美国的环境保护与国情,因而得到发展后迅速成熟,逐渐被英美法系乃至大陆法系国家引进。本文对目前公益林制度进行评价以及分析将生态保护地役权制度引入公益林的理论优势并结合目前美国的环境保护地役权制度进行论证,并进一步从实践生活,现有制度以及现实需求对生态保护地役权制度进行可行性分析,综合认为在我国公益林生态补偿中引入生态保护地役权制度是完全可行的。最后对生态保护地役权制度从理论和制度层面进行构想,首先对生态保护地役权的立法模式进行选择,明确在森林法中引入生态保护地役权制度,其次,对生态保护地役权制度进行制度构造,内部构造上明确生态保护地役权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的界定,运行机制上对生态保护地役权的存续期间,公示方式以及取得消灭等方式进行规定;最后,在其他配套措施上,运用财税制度对生态保护地役权制度进行激励;建立完善的日常监督体制,发挥生态保护地役权的运行效率;提供役权运行的司法保障,对生态保护地役权发生的损害进行救济。
三、国内外研究评述
生态保护地役权制度属于环境保护领域的新兴产物。关于生态保护地役权制度,国内学者对该制度系统研究较少,很少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研究,且研究内容同质化较为严重,尤其在公益林生态补偿领域引入生态保护地役权,就已有文献来看,只有周训芳教授对此有提及,但是未曾就该问题进一步展开。国内,对于生态保护地役权制度的立法更是缺位,未对该制度进行规定。而美国自 19 世纪以来,将公共地役权制度引入环境保护领域使环境保护地役权制度成为集保护地役权制度与公共信托制度相结合的一种新型制度,并使环境保护地役权制度获得了极大的发展。因此,研究美国的环境保护地役权制度在森林领域的发展,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其成功经验,以期为我国公益林生态补偿制度引入生态保护地役权制度提供借鉴意义。
我国在环境保护领域多以行政管制为主,对于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行为采取禁止、特许等,对于公益林的建设中多以征收、赎买或者置换为主。而政府为了公共利益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私权利往往不具有对抗性。当政府的行为具有不恰当性,往往引起私权主体的不满,因此,需要制定一些激励政策鼓励私权主体积极配合国家制度的实行。众所周知,美国的税收较高,因此美国在环境保护地役权制度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尤其在税收政策方面。当供役地人自愿将供役地的使用权捐献并且设立永久性的地役权,此时供役地人会获得遗产税和所得税的减免。在税收方面,公益林生态保护地役权制度可以借鉴美国的财税制度。对签订公益林生态保护地役权的供役地人且为永久性地役权,可以对其所得税进行一定程度的减少。另外,对于公益林生态保护地役权人,对于发展特色林业经济或者生态旅游,在同等条件下,其享有优先特许经营权,对其进行就业培训并且对其提供一定的公益性质的岗位。国外的环保组织相较于国内更能发挥较大的作用,因此在生态保护地役权发展过程中,应当加强对环保组织的支持,通过对环保公益组织进行税费的减免,从而鼓励环保组织在生态保护地役权领域发挥作用,减少政府的财政支出,减轻政府的压力。

四、论文结论
立法模式的选择是设计一项法律制度的前提条件,因此将生态保护地役权制度引入公益林生态补偿制度中,首先需要做的是确立公益林生态保护地役权立法模式的选择。对于目前,有两种立法模式的进行选择,第一是在民法典物权编中中直接进行规定;第二是在《森林法》中在第六章经营管理中进行规定。
(1)在民法典物权编中直接规定。公益林生态保护地役权制度在其性质上属于特殊的用益物权,因此原则上可以在民法典的物权编可以直接进行规定。《民法总则》将“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可见作为“万法之母”的民法也重视通过私法途径来保护生态环境。而公益林生态保护地役权制度的出现正是将私法引入到环境保护的一项制度。而民法典正在处于编纂过程中,将生态保护地役权制度写进民法典正是千载难逢的时机。但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最新公布的三审稿可以看出关于地役权的规定与《物权法》中地役权的规定差别不大,因此,可以看出立法者将生态保护地役权制度引入民法典中的可能性不大。另外民法作为基本法,其规定的内容往往具有普遍适用性与较高的权威性,而生态保护地役权制度以及公益林生态保护地役权制度较地役权制度适用范围更窄,内容也较为具体,因此不适宜规定在民法典物权编当中。
(2)在《森林法》中进行规定。由于新修订《森林法》对于公益林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在总则第七条为公益林的保护提供原则性的指导。在第六章经营管理,以专章的形式对公益林的界定、采伐、保护、经营等方面进行了系统性的规定。由于公益林生态保护地役权制度不仅能够对公益林进行保护,对林权人进行补偿,而且其也是一种特殊的经营方式,因此,在第六章中经营管理引入公益林生态保护地役权制度是较为合理的。《钱江源国家公园集体林地地役权改革实施方案》体现了当地政府在建设国家公园过程中积极探索生态保护地役权制度,而当前,我国国家公园的建设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很多地方集体林和个人承包林是否顺利解决关系着国家公园建设的成功与否。因此,在《森林法》中,将公益林生态保护地役权制度固定下来,能够为其他地方国家公园的建设提供法律支撑,同时也能够更好的保护公益林。
综上所述,结合民法典编纂现状以及公益林发展情况和国家公园的建设现状可以得出,目前较为适合的立法模式是在《森林法》第六章经营管理中引入生态保护地役权制度。
五、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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