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学论文哪里有?本文通过语料库研究法、话语分析法描述侦查讯问中的重复话语现象,运用深度访谈法、扎根理论法探求重复话语使用效果的影响因素,在对影响因素分析与阐释的基础上提出重复话语的使用建议。
第一章侦查讯问中的重复话语概述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话语
话语是语言学、社会学学科中的核心概念之一。“话语”一词在《辞海》中的解释是:言语;说的话。[1]中文汉语将西方所用的“utterance”和“discourse”均翻译为话语,有时甚至将“word”“speech”也翻译成话语,后两者翻译为话语显然不够严谨,前两者则存在一定争议。其中,学者冉永平将“utterance”翻译为“话语”,认为话语是一种语用现象,不同于句子(sentence),体现了句法学、语义学与语用学之间的学科差异。句子是语言学专门术语,其意义就是词汇意义和语法意义的组合。而话语是一个语用学的概念,是特定语境下所使用的句子、词或词语,体现的是特定的语境意义。[2]也有国内学者将“discourse”翻译为“话语”,认为话语实质上是在机构、专业或更普遍的社会语境中的语言运用。[3]这一观点随着社会学话语理论的发展和语言学对社会语言学派的重视正成为主流。思想家米歇尔·福柯指出,话语(discourse)并不等同于符号语言,具有更加丰富的指称。应用语言学派和社会语言学派的学者在此基础上将话语的外延拓宽,认为“话语”是指与非语言“材料”相融合的语言,通过某一确定的身份,开展特定的活动即为“话语”。此外,话语还对活动的开展和身份的建立亦有益处,只是仅仅通过语言“材料”很难实现,需要辅以非语言“材料”。
第三章侦查讯问中重复话语使用效果的影响因素
一、研究设计说明
(一)研究方法和工具
本文采取扎根理论定性研究的方法对侦查讯问中重复话语使用效果的影响因素展开探析。扎根理论大多适用于在研究之前缺乏理论基础的问题,其过程是从经验资料中建构理论。通过自下而上的方法对收集到的相关资料不断抽象总结,最终逐级编码建构与研究相对应的独立理论。[1]本研究的工具主要包括以下部分:一是侦查讯问中重复话语使用情况的访谈提纲(见附录),二是录音笔以便于实时记录访谈信息,三是NVivo14软件,对访谈所得文本数据进行整理与分析。
(二)访谈对象的选取
本文的访谈对象共计25人,来自L市J区公安分局、S市S县公安局和S市F区公安分局的刑事犯罪案件侦查、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网络安全、法制大队及派出所等部门。为便于表达分析,对上述访谈对象采用“X1-X5”“J1-J6”“W1-W4”“F1-F3”“P1-P7”进行编号。为保证访谈结果的有效性、普遍性和代表性,结合侦查讯问中使用重复话语的专业性特点,在选择访谈对象上,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访谈对象的讯问经验方面,筛选从事侦查讯问工作的时间至少在五年以上,平均从事侦查讯问工作的时间达到15年的访谈对象展开访谈;二是访谈对象单位来源方面,尽可能对国内多个地方,公安系统内多个部门的民警展开访谈;三是访谈对象职务方面,尽可能对有担任领导职务的侦查人员进行访谈。本次访谈结果采取线下一对一,单独访谈的方式。受访人员的基本信息如表12所示:
第四章侦查讯问中重复话语的使用建议
一、侦查讯问话语使用的理念转向
(一)从对抗式转向非对抗式
侦查人员树立非对抗式的讯问话语使用理念是使用重复话语的先决条件。一直以来,侦查讯问活动被认为是侦查人员直接面对犯罪嫌疑人、富有对抗性的对话活动,其对抗性通过侦查与反侦查技巧的博弈具体体现。诚然,对抗性是侦查讯问的鲜明特征,但并非意味着侦查讯问模式要以对抗为总基调,也并不意味着侦查讯问话语的使用一定充满着命令、压迫的强制性色彩。相反,随着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的理念在全球传播并逐渐深入人心,侦查讯问从对抗式转向非对抗式已经逐渐成为国际刑事司法界的主流观点。在此背景下,侦查讯问话语使用的理念也应从对抗式转向非对抗式。使用非对抗式讯问话语开展侦查讯问,不仅有利于缓和讯问矛盾,避免引发冲突与对抗,还能消解潜在的威胁、引诱、欺骗等违法风险。
(二)从目的冲突转向目的和谐
侦查人员讯问话语的使用理念从目的冲突转向目的和谐是构建非对抗式讯问关系和使用重复话语的重要保障。在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不予配合的对立情绪一方面来自其人身受到公权力的约束控制,另一方面受到自身所秉持的侦查人员的目的与其目的相冲突的错误理解影响。侦查讯问是特殊的人际交往活动,要削弱甚至消除犯罪嫌疑人的对立情绪,需要侦查人员转变观念,从交际目的冲突转向目的和谐甚至一致。事实上,目的冲突只是对抗式、控告式讯问的外在表现,是侦查人员先入为主、有罪推定导致的错误观念,是对自我身份角色的误解和讯问目的的误读。侦查讯问的主要目的是查清事实真相、收集证据线索,实现该目的有利于无辜的嫌疑人摆脱法律的追诉,即便犯罪嫌疑人确实犯下相关罪行,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积极配合态度也有利于罪刑减轻。在此情形下,从目的冲突转向目的和谐,更便于构建和维护非对抗式关系,也为重复话语的使用营造良好的对话关系。
二、重复话语的使用原则
侦查讯问是一种特殊的交际活动,侦查讯问话语的使用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重复话语也不例外。结合侦查讯问中使用话语应当遵循的普遍原则,针对重复话语的规律特点,提出侦查讯问中使用重复话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侦查讯问中使用重复话语区别于其他会话中使用的特殊原则。讯问手段是否合法,决定了讯问所获得的言词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无论采取何种讯问方法,使用何种讯问话语,首先应当保证讯问手段不得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侦查讯问中,言词证据追求合法性要求严禁刑讯逼供、严禁威胁引诱欺骗、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具体来说,鉴于重复话语可能发挥的表达侦查人员强烈情绪的功能,应当在使用过程中警惕以此威胁强迫嫌疑人做出虚假供述,也应当尽量避免重复话语发挥不当暗示,使得侦查人员通过重复使用虚假证据、捏造虚假事实或做出不当承诺,引诱嫌疑人作出虚假供述,导致讯问所得的供述和辩解被作为非法证据直接排除的不利后果。
(二)目的性原则
重复话语的设计与使用应当遵循目的性原则。目的性原则是侦查讯问学和语言学中的共有原则。语言学中的目的原则经历了两层逻辑推演的过程,首先它认为人的社会活动和行为是有目的的,是受目的支配的,且目的性是人类行为区别于其他动物行为的标志之一。[1]其次它认为话语也是一种行为,是人类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
结论
侦查讯问中的重复话语是指在侦查讯问活动中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沟通时以侦查人员为发出主体带有重复性特征的语言现象。通过不同方式的重复,表达侦查人员的话语信息,同时塑造着侦查人员在犯罪嫌疑人心目中的形象,影响着侦查讯问活动的进行。
本研究基于语料库和话语分析法描述侦查讯问中的重复话语现象,发现在侦查人员使用重复话语的过程中,存在不当使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重复不适时、重复内容关联性弱、重复话语类型单一、习惯用语重复冗杂、缺少适配的非言语行为等。为深入分析影响重复话语使用效果的因素,本研究基于与一线侦查人员的访谈文本,借助扎根理论的研究方法,抽象提炼出影响重复话语使用效果的四方面因素:一是侦查人员讯问素质因素,包括侦查人员的话语表达能力、个人身份品质、专业知识储备、临场应变能力;二是犯罪嫌疑人认知能力因素,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信息接收能力、话语理解能力和心理适应能力;三是重复话语的信息因素,包括重复话语的内容和形式;四是重复话语的语境因素,包括时间选择、对话关系和物理场所。在此基础上,构建重复话语使用效果影响因素理论模型。最后,本研究结合侦查讯问中重复话语不当使用引发的问题及重复话语使用效果的影响因素,提出了侦查讯问中重复话语的使用建议:一是在侦查讯问话语使用的理念转向方面,应当从对抗式转向非对抗式,从目的冲突转向目的和谐,从重复无用转向重复有用;二是在重复话语使用时应当遵循合法性、目的性、适恰性、规范性原则;三是在重复话语使用前准备时应当选配合适的侦查人员、编制重复话语融入讯问提纲;四是在重复话语使用前提的非对抗式沟通关系构建方面,应当明确侦查人员客观公正的对话者角色定位、重复个人立场澄清讯问双方共同目的、使用重复话语辅助履行法定程序;五是在重复话语的策略性使用方面,应当利用不同重复功能分层次提出问题,并介绍了几种通过重复实现讯问方法以端正供述态度的案例,强调在重复使用中应动态调整重复信息与重复语境,在引导供述时需积极使用反馈式重复;六是在重复话语使用的评估方面,介绍了评估的方法。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