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PA论文哪里有?本文依据政府职能理论、回应性监管理论和整体性治理理论,以“快手平台辛巴售假燕窝”和“李佳琦夸大宣传美容仪”事件作为典型案例,对我国当前电商直播平台营销监管现状进行深入研究,发现当前电商直播平台监管存在监管效率低、行政法规权威性不足、手段缺乏多样性、政府与平台间缺少有效沟通等问题。
第1章导论
1.2.1国外研究现状
尽管国外网络直播平台比国内兴起的早,但国外电商直播相比于我国出现较晚。在电商直播领域学术界的相关资料较为单薄、数据较少,存在一定局限性,更多是对电商直播营销监管必要性、电商直播营销监管机制和电商直播营销法律伦理的研究。
(1)关于电商直播营销监管必要性
对电商直播平台营销是否应该监管,国外学者存在争议,部分学者认为政府的监管将会影响市场调节从而造成市场失灵,也有部分学者主张,随着电商直播平台迅速崛起,政府应适当介入监管,以应对随之产生的一些外部性问题。一方面,平台应提升自身的监管技术水平。Ahmed Elmorshidy学者分别调查了作为电商直播平台实施的两种客户服务,包括了“在线互动聊天”和传统的非实时支持的两种类型,如在线表单和电子邮件,相比而言,新型实时客户支持技术会提升电商直播的服务质量。Xinrui Wang(2020)认为合理运用AI技术是电商直播平台监管的核心力量,强大的图像和语言监测功能可以灵敏地识别出违规违法的电商直播内容,不仅极大地节省了政府的人力物力,而且增强电商直播平台监管的效能。①同时,政府应使用强制力对电商直播平台进行规制。Bin Wu(2020)认为在电商直播营销中存在大量的熟人欺购定价,处罚力度越大,电商直播平台越有可能采取“不骗熟人定价”的策略。②从政府与消费者合作监督的角度,构建了基于PT-MA的演化博弈模型,并深入探讨了参与者演化博弈的行为,得出政府与消费者的合作监管有利于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结论。
![]()
第3章我国电商直播平台营销及政府监管现状
3.1电商直播平台营销现状
3.1.1电商直播平台营销发展历程
(1)萌芽阶段
第一阶段,萌芽期。被称为直播元年的2016年,国内不断涌现出300多家的网络直播平台,各个网络直播平台开拓电商直播领域,加速电商与直播的融合、用户数量快速增长、进一步满足了消费者需求。2016年3月,蘑菇街直播购物功能上线,是第一个采用“电商+直播”模式的平台,通过观看直播“种草”商品,并能够在直播间直接购买商品,成为“直播+内容+购物”一体化平台,电商直播平台营销这一概念进入了大众视野。随后,淘宝也开通直播功能,带来大流量的同时,通过直播转化的购买量也随之增长。2016年5月,阿里巴巴率先在淘宝开始试运行直播,探索直播型的销售新模式,四个月后薇娅主播在一场直播中达成了1个亿的销售额。紧接着京东也开通线上直播,重磅推出的“总裁价到”活动,邀请了500余名企业高管上场,华为、海尔等企业的总裁纷纷加入“高管直播秀”,自此,电商直播平台营销发展起来。
(2)快速发展阶段
第二阶段,快速发展时期。2017—2018年期间,电商直播平台营销开始寻求差异化发展,如快手和抖音等短视频平台也纷纷加入电商直播营销的行列,为市场注入新的活力,不断孵化出新的金牌主播,如李佳琦、张大奕等都是这个时期出现的。MCN、供应商等专业化服务商出现,加快了电商直播平台营销发展。电商直播平台营销开始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为全民直播带货奠定了基础。
第5章基于回应性监管视角电商直播平台营销监管的对策建议
5.1塑造主体意识,提升监管协同性
“塑造”作为回应性监管的核心思想,重点在于激发监管主体的自主意识。政府部门应积极推动平台、企业、行业协会等各方发挥自身的主动性,共同肩负起监管的职责,形成多方参与的监管格局。在回应性监管中发挥自身优势,提高监管效能,以实现对电商直播平台营销全方位、多层次监管。
5.1.1明确监管主体
我国电商直播平台营销监管涉及多个部门,目前尚未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虽然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简称“国家网信办”)在监管体系中扮演了核心角色,负责制定和实施网络信息传播的政策和法规,并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共同管理互联网。然而,在电商直播平台营销监管责任的落实上,仍需设立一个专门的主管部门来统筹协调各方工作,以确保监管的有效实施。
电商直播营销本质是直播技术和营销活动结合升级的一种新型销售方式,涉及到线上线下的多个参与者和广泛的地域,监管主体部门需要构建一个权责明确、层级清晰的监管体系。我们需要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并详细划分各相关部门的责任边界。针对跨领域和跨地域的电商直播营销活动,中央和地方监管机构之间需加强沟通与协作,确保监管工作的顺畅对接。建立健全的沟通机制,确保工作的连贯性和高效性。根据电商直播营销的本质可以将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主体部门,负责电商直播的法律规范推进,统筹组织各个部门的工作、听取汇总其他部门的意见。
![]()
5.2推进网络诚信建设,规范制度环境
在回应性监管中,法律法规建设是关系性的重要保障。法律法规为监管活动提供了制度框架和行为准则,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监管行为。同时“关系性”原则作为回应性监管理论的基础,其核心在于强调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之间建立紧密而互信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建立,不仅有助于增强双方的沟通与合作,更是推动监管效能提升的关键因素。
5.2.1完善法律法规建设
法律法规是政府对电商直播平台营销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法律体系建设才能规范监管工作,明晰监管权责。政府对电商直播虽然已经颁布了一些规范性文件,然而,由于缺乏上级法规,导致目前大部分的规定仅限于部门规章和政策指导层面,通常只是对电商直播平台的监管主体、对象和内容进行了简单的阐述。这样的规定在执行时往往显得威慑力不足。此外,当多个部门各自出台相关政策时,容易出现行政规范的重复和碎片化,降低了监管效率。应尽快制定一部专门针对电商直播的法律,以提升当前的法律层级。同时,各监管部门应明确自身的监管职责和范围,从各自的监管角度出发,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边界重复或出现空白。
第6章结论与展望
本文以电商直播平台营销监管为主要研究对象,从回应性监管视角切入分析电商直播平台营销监管现状和现实监管案例,发现并总结出存在的问题及与原因,以此为出发点,基于回应性监管理论提出电商直播平台营销监管的对策建议。本文研究结论如下:
一、通过对电商直播平台营销监管现状和现实案例的分析,发现回应性监管理论具有适用性。该理论强调政府、平台、消费者等多元主体在监管过程中的互动与回应,这与电商直播平台营销监管的复杂性和多变性高度契合。回应性监管不仅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还能促进各主体之间的有效沟通与协作,从而推动电商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以“辛巴售假燕窝”和“李佳琦美容仪虚假宣传”事件为例分析电商直播平台营销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梳理出主要问题有监管效率低、行政法规权威性不足、手段缺乏多样性、政府与平台间缺少有效沟通等问题。其根源主要在于监管协同性不足、行政法规层级低、监管理念固化、主客体对话机制不健全。
三、基于回应性监管视角,为有效监管电商直播平台营销提出可行性建议。塑造主体意识,提升监管协同性;推进网络诚信建设,规范制度环境;丰富监管手段,提高政府回应能力;建立对话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化等系列对策,提升电商直播平台监管能力、提高电商直播平台监管效率。电商直播平台的营销监管需要采取平衡、灵活的策略,既要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也要给予平台足够的创新空间和发展机会。通过精准监管、分类监管、加强行业自律、完善法律法规和建立多元共治机制等措施,可以推动电商直播营销规范、透明和公正发展。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