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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适用探讨——以知识产权类案件为样本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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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25-06-15
  • 来源:上海论文网

法学论文哪里有?笔者通过对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专家辅助人可为法官查明、理解案件事实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然而,法律制度难免存在缺陷,由于立法粗疏,该制度在规范层面尚缺具有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以及与之相辅的配套机制,实务中司法人员对该制度的运用缺乏经验也是不争的事实。

1绪论

1.2.2国外研究现状

笔者对国外文献的梳理主要分成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对研究国外专家制度的文献进行梳理。笔者在借助国内学者翻译的外国诉讼法典以及国内学者的解读,对国外专家制度进行厘清的基础上,进一步查阅国外文献,深化对国外专家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规则的了解。在国内既有文献中,着墨最多的莫属英美法系和意大利的专家制度。在英美法系的研究方面,房保国(2020)在其著作中对现阶段我国解决专业性问题的四种模式进行了概述。37虽然各学者的研究侧重点存在差异,但均对该制度存在的优势和劣势达成共识,在劣势方面,均提到专家证人存在党派性、易被滥用而导致诉讼拖延等制度的内生性缺陷;在优势方面,均提到了其证据开示、交叉询问制度可为我国所借鉴。在大陆法系方面,意大利的技术顾问制度是学者研究的重点。章明礼(2017)提出可以参考意大利的做法,考虑使专家参与到鉴定活动中,以有助于专家辅助人更好地发现鉴定意见存在的问题并在法庭上提出有力的质疑。38谷望舒、包建明(2018)提出尽管意大利技术顾问和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存在一定差异,但是本质是相似的,其多元功能以及对专家资格采取消极列举的方式可以为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所借鉴。39以上国内学者对国外专家制度的优越性和不足的对比分析为笔者完成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一章提供了思路和启发。笔者在初步了解国外专家制度后针对其中可资借鉴的部分查阅了相关的外文文献。例如Miller LW对专家证人的交叉询问制度优势进行了分析,40Scott A.Moss和AlbertJ.Datz阐述了科学证据开示程序所具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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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适用困境成因分析

3.1专家辅助人制度适用率低之成因分析

有学者提到,辩方对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认识存在不足,缺乏借助专家辅助人的专业优势与控方形成有力对抗的意识是导致该制度适用率低的重要原因之一。56诚然,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均是专家辅助人可提供技术支持的对象,但其主要任务仍是帮助辩方发现鉴定意见的疏漏和错误,以此实现对控方提供的鉴定意见的有力质证。但若如该学者所言,在案涉争议专业性极强的知识产权刑事诉讼中,辩方未树立借助“技术外脑”的意识,则很大可能其根本未向法庭提出专家辅助人的出庭申请,那自然该制度便被束之高阁了。除此以外,笔者认为,即使辩方有借助专家辅助人来抗衡控方的意愿,但以下三个方面也会极大地影响司法实践中专家辅助人的适用率。

3.1.1专家辅助人聘请难且费用较高

于当事人而言,专家辅助人的选任是其聘请专家辅助人所要面临的难题之一。不同于鉴定人,其主要由司法行政部门和鉴定机构进行规范化管理,而专家辅助人则是通常由某个专业领域的从业者兼任,而并非如司法鉴定工作一样属于一种独立且特定的职业类型,其也并不具有如鉴定人一般对其进行管理和约束的专门机构,导致实践中当事人即使有意寻求专家帮助,但也因缺乏选择合适的专家人选的规范渠道而就此作罢。此外,高昂诉讼成本也是阻碍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重要原因。从现存有关提供专家辅助人服务的机构运作现状来看,专家辅助人出庭收费主要依据其专业职称的高低小到数千,高达上万不等。

4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优化路径

4.1专家辅助人制度本身的完善

4.1.1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和立场定位

4.1.1.1诉讼地位的明确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地位,这不仅导致了学术界的理论分歧,也造成了实践中诸多适用上的困难。在实践层面,在对涉及专家辅助人参与的知识产权刑事诉讼案例进行梳理过程中,笔者也发现专家辅助人的角色主要体现为两种,一是检察机关针对案涉技术性问题,为了夯实案件证据基础、增强其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从而准确认定犯罪而邀请的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进行解释说明的专家。二是辩方聘请的协助己方质证的专家。由此观之,专家辅助人的作用除了帮助辩方实现对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外,还可帮助控方强化鉴定意见的有效性和可信度。

笔者认为,在考虑诉讼地位的赋予时,应当考虑以下几点因素:第一,该主体是否能在某一方面发挥难以替代的作用。就专家辅助人而言,在解决专业问题上,其与鉴定人发挥的作用有异曲同工之妙,但从作用的对象和目标上看,两者大有不同。第二,是否会与既有的制度相冲突。因此,在考察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时,必须考虑专家辅助人与既有立法中的证人、鉴定人等制度的兼容性问题。第三,实效性,即可否最大限度地发挥该主体的制度作用。何种诉讼地位对专家辅助人作用的发挥有所助益是需要考虑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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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专家辅助人管理机制的健全

4.2.1建立专家辅助人管理机制的必要性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顺利运行,必定少不了相关配套制度的配合。首先,从制度功能来看,在专业程度高的案件中,认定技术事实的核心是鉴定意见。但当下因为错误的鉴定意见导致的冤假错案已不是个例,如果不能采信正确的鉴定意见,则会使法律真实背离了客观事实,诉讼可能难以做到结案了事,并将严重阻碍法治社会的建设。因此,专家辅助人应运而生。而专家辅助人监管的缺失势必会影响其设立初衷的实现,必须加以重视。其次,从英美法系的专家管理经验看,前期的英国因不重视对专家证人的监管,导致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不良的影响。随后英国为扭转这种局面成立了专门负责专家证人管理工作的执业登记注册委员会,有效的整顿了专家证人队伍并改善了先前专家证人不良的行业风气。101由此可见,管理本身也是制度顺利运行的保障,因此,我国也可适当借鉴英国的有益经验,建立属于专家辅助人的管理制度,使之内化为推动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走入良性循环、得到长远发展的重要力量。最后,社会上已经冒出了不少新兴的专家辅助人机构,对于此类机构也存在着监管缺位的问题。因此,弥补专家辅助人行业的监管空白已迫在眉睫。

5结论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设立,赋予了控辩双方申请专家出庭为其提供技术支持的权利。通过对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专家辅助人可为法官查明、理解案件事实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然而,法律制度难免存在缺陷,由于立法粗疏,该制度在规范层面尚缺具有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以及与之相辅的配套机制,实务中司法人员对该制度的运用缺乏经验也是不争的事实。因此,本文选取了专业性强、技术壁垒高,在专家辅助人制度适用上具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通过分析案例了解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存在的适用困境并探寻背后的原因,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若干建议,以期推动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规范运用,从而以庭审实质化维护审判的正义。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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