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论文哪里有?本人或对此类研究感兴趣的其他研究者,可在本文的基础上,以更加合理的研究角度,选用更加合理的研究方法、更加全面的文本数据、更加精确的量化过程,对地方政策和中央政策的对比研究、政策工具的优化组合、产业融合程度等内容进行深入的思考和探索。
1绪论
1.4理论基础
1.4.1政策工具理论
20世纪80年代,在西方国家对“福利政策失败”和“政府工作低效”进行检讨的背景下,受“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影响,政策工具理论逐渐在西方兴起。主要的研究成果有胡德的《政府工具》,盖伊·彼得斯和冯·尼斯潘主编的《公共政策工具》,莱斯特·M·萨拉蒙等人主编的《政府工具——新治理指南》等等[3]。目前而言,学界对“政策工具”的界定并无一致意见,对其表的表述还有治理工具、政府工具等。“政策工具”的概念并不能对某些现象的性质提供任何信息,这些现象是为达到一具体目标的手段[4]。
20世纪末,受西方政府改革需要,学界开始构建新公共管理模式。传统的政策工具逐渐被摒弃,新的政策工具被引进,学者们也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把政策工具划分为不同的类型(见表2)。最早研究政策工具分类的荷兰学者科臣(E.S.Kirschen),把政策工具总结为64种一般化的工具。美国学者林德布洛姆则是把政策工具划分为规制性工具和非规制性工具两类,后来萨尔蒙又在此种分类基础上,增加了开支性工具和非开支性工具。麦克唐纳尔和艾莫尔以“所要获得的目标”为依据,把政策工具划分为命令性工具、激励性工具、能力建设工具、系统变化工具四类。澳大利亚学者欧文·E·休斯把政策工具划分为政府的供应、生产、补贴和管制四类。国内学者陈振明则是借鉴了新公共管理的理论和方法,把政策工具划分为市场化工具、工商管理技术和社会化手段三种。
3“体育旅游政策”分析框架的建构与样本研究
3.1“体育旅游政策”分析框架建构
目前,学界对我国体育旅游政策的研究多为理论层面,以定性分析为主,从公共政策角度、采用定量研究的分析较为少见。公共政策学认为,政策工具是政策作用于客体的手段,在政策施行的过程中,不同的政策工具所产生的政策结果不尽相同。因此,本文将政策工具作为体育旅游政策研究的一个关键变量,构建政策工具维度分析框架,列为“X维度”开展分析。
参与主体是政策实施的核心,其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政策施行的全过程,对政策影响重大,是本文的另一个重要变量,所以本文围绕体育旅游政策的多元参与主体,构建参与主体维度分析框架,并列为“Y维度”。
政策内容是公共政策的核心,影响着政策实施的具体效果,决定着公共政策的类别与方向。故引入产业融合理论作为政策内容的判断标准,将产业融合列为“Z维度”并构建产业融合维度分析框架,用以补充完善政策工具维度的不足。
因此,本文在充分借鉴了政策工具在体育、旅游等领域应用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文研究对象,构建了“政策工具—参与主体—产业融合”三维分析框架(见图2),从政策工具、参与主体和产业融合三个维度对我国2016-2023年间的体育旅游政策进行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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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体育旅游政策的存在问题与优化建议
5.1存在问题
5.1.1体育旅游政策体系不完善,政府主体间联动协同不足
我国现阶段的体育旅游政策规划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等综合性的规划,这种规划的内容多从全局出发,体育旅游只是全局规划的一小部分内容,不能给体育旅游产业发展提供细致具体的指导;另一种是《山地户外运动产业发展规划》《马拉松运动产业发展规划》等专项性规划,此类规划更加注重专业性,主要围绕某种户外运动项目的发展深入研究,只对体育旅游产业的局部产生影响。2016—2023年发布的32项体育旅游政策中,仅有《关于推进体育旅游融合发展的合作协议》《关于大力发展体育旅游的指导意见》《“一带一路”体育旅游发展行动方案(2017—2020年)》《京张体育文化旅游带建设规划》等4项政策规划既是体育旅游专项规划,又是统筹全局的综合性规划。随着体育旅游消费需求的不断扩大和转型升级,完善的体育旅游政策体系的重要性愈加凸显,但就目前来看,我国综合性的体育旅游专项规划总数仍是偏少。
除此之外,透过体育旅游政策内容发现,目前政策的政府参与主体——各政府部门之间往往存在行政权力交叉重叠的现象,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政府参与主体间的联动协同性不足。现有的体育旅游政策内容中,没有明确各项政策条款的具体落实单位,政府各部门间的责任范围和利益诉求难以达成一致。部门之间、层级之间容易出现工作分工不明、交流沟通困难、责任互相推诿等问题。例如,2016年广东江门“凤凰峡景区漂流项目,游客遇山洪致死”事件,当事件发生后,当地旅游部门认为游客因“漂流”(体育)项目致死,责任应属于体育部门;体育部门认为“漂流”项目在凤凰峡景区内部,责任应该由负责景区监管的旅游部门承担。由于监管该景区的相关政策中没有明确责任范围,景区管理部门之间的权责问题不清楚、工作联动性不足,才致使了广东江门体育部门和旅游部门间相互推诿责任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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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优化建议
5.2.1重视专项政策,健全体育旅游政策体系
随着体育旅游产业融合程度的逐步提高,科学化、标准化、系统化的体育旅游政策体系也应逐步建立。
第一,体育旅游专项规划是引导体育旅游重点领域发展的重要手段。因此,建议体育和旅游两部门以5年为一个周期,制定综合性的体育旅游专项发展规划,为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二,体育旅游产业的发展涉及多个部门的协同联动,应着手构建跨部门的体育旅游政策落实工作小组。加强政策顶层设计,构建有效的多部门领导机制,切实解决产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土地、融资、市场监管、生态保护等现实难题,满足体育和旅游产业深层次融合的现实需求和客观需要。
第三,为保证政策有效落地执行,应建立公正透明的政策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保障政策的实施效果;同时,还应畅通中央与地方双向的政策效果反馈机制,以规避政策制定的经验主义和政策执行的套路跟风现象,强化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6结论与展望
6.1研究结论
本文以我国2016-2023年间的32份“体育旅游政策”为研究对象,基于政策工具理论和产业融合理论构建了“政策工具—参与主体—产业融合”三维分析框架,同时借助内容分析法提取政策文件中的关键性信息进行编码统计,对政策文本实现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本文主要研究结论如下。
第一,从政策工具角度来看,我国体育旅游政策以使用环境型和供给型工具为主,需求型工具使用较少。
第二,从参与主体角度来看,我国体育旅游政策参与主体的治理模式呈现出“以政府参与主体为主导,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多元参与主体共同治理”的特点。
第三,从产业融合角度来看,我国体育旅游产业融合的3个阶段正在同时发生,但更多地集中在技术融合和业务融合两个阶段,融合型的产业新体系尚未完全形成。
第四,从各维度间的交叉分析来看,在现阶段我国的体育旅游政策中,随着产业融合程度的加深,各种政策工具的使用数量随之减少。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