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哪里有?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短视频平台帮助侵权在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问题,指出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威胁到全行业版权的保护,也影响到短视频平台的健康发展。
引言
四、创新点
本文以短视频平台帮助侵权问题为研究对象,结合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的《云南虫谷》版权侵权纠纷,具有以下创新之处:
一是以短视频平台为研究主体,在目前的理论研究中,多以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研究主体,并没有针对短视频平台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出的特殊性进行具体研究。本文结合短视频平台的商业模式、技术水平等产业背景与具体司法案例,对短视频平台的法律地位、注意义务范围以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进行具体研究。
二是以帮助侵权行为为研究对象,在目前的理论研究中,缺乏针对短视频平台帮助侵权行为的研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帮助侵权已经成为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的主要形式。本文结合帮助侵权的行为模式与具体司法案例,对短视频平台帮助侵权行为的认定与责任承担展开针对性的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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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短视频平台帮助侵权行为的认定
第一节 短视频平台注意义务范围的界定
一、短视频平台注意义务范围的界定原则
注意义务的概念是“一种为了避免损害而加以合理注意的法定责任”, 这种法定责任不仅关乎行为人对潜在风险的预见和防范,也涉及在必要时采取适当措施来避免这些风险的发生。在短视频平台帮助侵权行为认定中,注意义务的重要性体现为判断主观故意的核心要素,简言之,没有注意义务就没有主观故意,也没有侵权责任的承担。
在《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对注意义务的定义着重强调了“合理性”,即行为人需要以一种合理的方式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从而减少造成损害的可能性。这里的“合理性”一方面要求行为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境,采取合理可预期的措施来预防风险。另一方面要求注意义务的范围需要以客观情况下社会成员通常能够达到的注意程度为限。
因此,短视频平台注意义务范围的界定应秉持以下原则:一是比例原则,短视频平台对潜在侵权风险预见与防范的注意义务应与其自身风险预见能力和防范成本相适应。具体而言,平台的注意义务应与其信息管理能力和信息过滤能力相一致,与平台提供的网络服务性质相协调。二是平衡原则,从产业视角来看,平台的注意义务要考虑平衡平台用户与版权人之间的利益。一方面,要保证用户具有短视频作品不被版权过度限制的自由创作空间;另一方面,要保证版权人的权利得到应有的保护,禁止用户任意侵犯并不正当获取其市场价值。三是治理原则,短视频平台的内容生产模式决定了平台内容质量的良莠不齐,大量未经授权的版权内容在平台快速传播扩散,给版权保护带来了严重冲击,需要短视频平台积极主动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应用新技术、新方法给予有效的版权治理。
第三章 短视频平台帮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第一节 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
惩罚性赔偿,也被称为警示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不同,其根本目的不在于填平损失而是对恶性侵权行为的惩罚。主要具有以下三种功能:第一,补偿功能。尽管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目的不在于填平损失,但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发挥了一定的补偿作用。特别是在短视频平台帮助侵权案件中,由于版权的无形性,加之在网络环境中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分散性等特点,使其难以准确计算实际损失。法官又往往秉持审慎的态度,导致在短视频平台帮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认上,普遍存在赔偿数额过低,难以填平权利人损失和维权成本的问题。①因此,针对补偿性赔偿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无法充分填平版权人日益增长的版权成本问题,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补偿功能可以更有效地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惩罚功能。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通过提高恶性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以达到对侵权人的严厉惩罚从而实现保护版权权人合法权益的目标。②目前,为充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需求,版权人往往需要投入巨额的成本创作出一部令人满意的作品。但是,在短视频平台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人人都可以做自媒体,对版权作品实施剪辑、切片等侵权行为几乎没有门槛,短视频平台又因为高额利益的诱惑对版权人反复的侵权通知或着平台用户的显著性侵权行为视而不见。面对种种问题,版权人的合法权益正受到前所未有冲击。针对具有明显恶意的短视频平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惩罚可以更有效的减少短视频平台帮助侵权行为的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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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短视频平台帮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困境
一、惩罚性赔偿基数和倍数确认规则不明确
在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时,涉及到两个方面:基数的确定和倍数的选择。基数的确认应以全面填平损失,发挥补偿功能为目标,倍数的确认则以发挥惩罚、预防功能为目标。
在惩罚性赔偿的基数确认方面,通常考量以下三种因素: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非法获益、以及作品的许可使用费。虽然,这些考量因素明确规定在法律当中。但是,基于司法实践中案件情况的复杂性,这些基数确认方法实际应用于短视频平台帮助侵权案件时的频率却相对较低。分析统计2023年的相关裁判文书显示,在短视频平台帮助侵权案件中,依据实际损失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案件不到5%,而基于侵权获利来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案例比例更是低至1%。①这种现象背后的主要原因在于版权的无形性特征,这使得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变得尤为困难。特别是在短视频平台环境下,侵权短视频作品具有传播速度快、扩散范围广、隐蔽性高的特点。此外,影响版权作品销量的因素往往也不只侵权行为的市场替代作用,市场需求、营销策略或宣传手段等也是影响版权作品销量的重要因素,甚至侵权内容的传播还在一定程度上对版权作品起到宣传、引流等积极作用,以上种种原因造成版权人实际损失往往难以量化计算。因此,当法院在确定版权人的实际损失时,必须依据版权人提交的证据,仔细分析销量减少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具体因果关系。
结语
自2015年起,短视频平台作为新兴媒体形式迅速吸引了公众的关注,并在2018年经历了爆炸式增长,至今已步入稳定发展期。随着短视频平台的蓬勃发展,伴随而来的版权帮助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迫切需要法律和规范的介入以进行治理。短视频行业的特点,如新兴性质、内容简短、易于传播和强互动性,导致其帮助侵权案件与传统案件有所不同,表现为侵权行为多样和模式复杂。因此,不能简单套用既有的法律框架,而应构建相应的法律规范。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短视频平台帮助侵权在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问题,指出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威胁到全行业版权的保护,也影响到短视频平台的健康发展。
为应对这些挑战,根本的解决办法应首先从加强立法方面着手,尽快丰富和更新现行法律体系,并依靠国家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来填补法律空白,特别是增强针对短视频平台帮助侵权行为的法律条款。具体而言,应在法律中具体界定短视频平台应尽的注意义务;面对权利人对避风港规则的滥用问题,应通过立法设置更高的门槛,减少滥用行为;改进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具体包括基数倍数计算规则和与法定赔偿的适用界限;要求短视频平台加大内容过滤力度,打破仅在受到监管时才遵守法律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统一裁判标准,特别是明确短视频平台在现有技术环境下应履行的注意义务;采纳新技术手段提升司法鉴证效率,例如运用区块链技术应对电子证据的挑战;创建专业团队审理短视频平台侵权案件。通过立法和司法的协作努力,有效改善我国短视频平台帮助侵权案件的频发情况。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