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哪里有?本文通过分析张戈诉北京华清飞扬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案,在网络虚拟财产定性、归属及救济等方面形成更加深刻的了解,试图将相关研究成果在今后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纠纷中更为准确地运用。
引言
(二)国外研究综述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内涵的研究学者Theodore J.Westbrook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效力对象是除了拥有者以外的其他人,而且它自身也可以被转移,所以它被归入“财产”的范围,并且将其视为一个具有权利或者是权益的电子数据。[7]学者RichardA.Bartle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权益是一种以数据为基础的新的财产权利,而并非知识产权,同时这种财产权包含了广义层面上的数据。[8]学者JoshuaA.T.Fairfield认为,虚拟财产排他是一种被所有人所拥有并唯一使用的资料数据,它的实质是一种新的财产,而不是一种智力财产[9],它的价值得到了确认。并指出,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应当包括电子邮箱、网址等。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学者Fairfield则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具有真实性和共性的编码数据,其本身就是一种智慧财产,因此,网络虚拟财产权益也应该归属于知识产权。[10]学者Richard A.Bartle却持相反的观点,该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并不属于财产的一种。[11]学者David Nelmark主张对网络虚拟财产权益进行独立的立法规范,因为它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权,也不是完全属于知识产权。[12]学者Fairfield Joshua则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存在物质性、模拟物质性、物理物质性的区别,进而阐述了其中的物的性质,认为应当将其作为物权进行保护。
第三章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纠纷中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价值范围分析的必要性
目前网游里的虚拟物品财产主要有三种:一是游戏账号,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连接起来;二是购买“战令币”之类的虚拟货币;三是游戏中的道具物品,比如人物,装备等。[24]我们现在并未把这三种类型的价值划分得很清晰,这反映了当前我国在网络虚拟财产估价中缺乏一套完整的价值体系。
在审理对用户的虚拟财产造成损害的案例中,法庭面临的核心问题就是赔偿数额。此问题在网络虚拟财产侵权案件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而对虚拟财产损失范围的判定标准尤为重要。在制定与适用相关标准时,必须充分考虑虚拟财产的特殊性质以及用户权益的保障。在制定与适用虚拟财产损失确定标准范围时,法院需要审慎评估并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以确保公正、合理地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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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一、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纠纷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基础
我国《民法典》设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为了全方位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这一制度旨在确保每个公民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地保障——不仅在经济上,而且在精神上。在现实生活中,财产对于人们来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是人们生活的基础和保障。然而,其中有一部分财产,它们不仅仅是单纯意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更承载了人们的情感、记忆或特殊意义。对于这部分财产,我们不仅要保护其经济价值,更要保护其精神价值[27]。若只能通过经济赔偿来解决问题,那么就无法真正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因此,我国《民法典》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就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为民事主体提供了一种额外的保障,确保他们在遭受类似损失时能够得到全面的赔偿。此外,这一制度还能有效地遏制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行为。若侵权者知道未来不仅会承担物质损害赔偿责任,还有可能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那么他们就会更加谨慎,尽量避免做出侵权行为。这不仅有助于保护公民的权益,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因此,我国《民法典》设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在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纠纷案件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类似纠纷下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困难的问题。
二、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纠纷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成立条件
“法律的空间是有界空间”[28],法律不可能对所有实际需要作出反应。侵害网络虚拟财产致人精神损害行为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其合理性表现在以下几点:其一,以精神损害赔偿救济被侵权人的现实需求存在理论支撑;其二,这种现实需求能在现行法框架内得到回应。[29]网络虚拟财产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成立条件是指在网络虚拟财产侵权案件中,受害者可以依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只有证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精神利益且损害达到严重程度两个条件才能说明网络虚拟财产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一)网络虚拟财产应蕴含精神利益
只有在受到侵害的财产中蕴含精神利益时,受害人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现实生活中,财产上所附精神利益的情形主要体现为:第一,具有人格价值,即此类财产可以反映特定人的精神面貌,其毁损会给被害人带来严重的精神伤害。在现在比较流行的虚拟恋爱游戏中,一些用户可能会将虚拟人物视为自己的代表或延伸,赋予它们自己的价值观和情感。对于这些用户来说,这些虚拟人物可能具有很高的人格意义。此类财产与普通财产属性并不完全一致,其上有强烈的主体色彩。当然,此种主体色彩并不要求仅与权利人本身有关,还可以与其密切之人相关联。第二,被寄托特定情感。在现实生活中,势必会有一部分财产被相关权利人赋予不同的意义,成为其精神支柱。如一些纪念品,可能其本身财产价值并不高,但是对于拥有者来说,其上记载着过往经历,本身具有重要的精神价值。部分网络虚拟财产对网络用户具有重要的人格意义或寄托了他们的深厚情感,甚至两者兼具。这些虚拟财产可能不仅仅是数字和符号,它们可能代表着用户的某些个人价值观、经历或关系,从而在某种程度上与用户的真实人格和生活情感紧密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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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现行法律不能很好地保护用户的网络虚拟财产,主要问题在于无法准确认定各类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及其归属,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应认定为一种新型物权,适用物权相关的法律规定;网络用户在满足取得网络虚拟财产的条件之后,享有该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权益,而网络游戏运营商不享有该虚拟财产的权益,且应配合网络用户正常使用该网络虚拟财产。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拟建立健全中立的虚拟财产评估机构,客观、公正地用一套更加科学合理的制度来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评估。同时,在审理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纠纷案件时准确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在未来的大数据时代,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普及,互联网将会更加深入地渗透到人类的社会生活中。这个时代的发展将会带来更多的信息和数据,使得人们的生活更加便捷,同时也使得互联网成为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这个背景下,互联网的发展将会进一步推动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随着网络虚拟财产的不断增加和多样化,相关的法律保护制度也需要不断更新,以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因此,未来大数据时代的发展将会促进互联网与人类社会生活的融合,同时也将推动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制度的持续发展,为人们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