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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AI作品著作权的司法保护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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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途: 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 作者: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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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25-08-13
  • 来源:上海论文网

法学论文哪里有?笔者认为随着生成式AI技术的持续进步与广泛应用领域的不断拓展,其著作权保护问题可能呈现出更加复杂且多样化的态势,但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坚持不懈的深入研究与实践探索,未来能够构建出一个更加科学、合理、高效的著作权保护机制,推动AI技术与经济的深度融合,为智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奠定坚实基础。

绪论

(二)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研究学者对人工智能的研究较早。1981年,美国学者Buffer就以题为《计算机能否成为创作者?》的文章,探讨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所涉及的著作权议题。⑦美国学者Samuelson⑧也在1986年就对计算机生成作品的权利归属进行过深入研究。①20世纪80年代以后,关于“非人类实体”是否可以被视为著作权法上的“作者”问题逐渐成为了美国学术界激烈争论的焦点,辩论的核心在于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进步,其在创作过程中的参与程度和贡献是否可能达到甚至超越人类创作者的水平,这一问题引发了对传统版权法中“作者”概念的重新审视。然而,这一问题始终属于理论探讨,在实际应用中仍面临诸多不确定性。目前为止,美国版权局在2022年发布的版权局指南中,特别是在处理计算机生成作品时明确表态:“版权法要求作品必须由具有创作意图的自然人创作。当前,美国版权局不承认任何非人类实体作为著作权的创作者。”如果将“非人类实体”作为“作者”列入版权法保护对象,则势必对美国现行法律体系带来重大冲击,引发潜在的法律和实践难题。这种改革不仅涉及版权法的重新构建,还会对其他关联法领域产生影响,从而可能引发更多不确定性和制度性争议。相比之下,英国对计算机生成内容的立法处理显得更加开放,具有前瞻性,根据《著作、设计和专利法案》规定,由计算机独立生成的作品被明确视为“计算机生成作品”,并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版权保护。同样,爱尔兰、新西兰和日本等国家也制定了类似法律,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对非人类生成内容进行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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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生成式AI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分析

第一节生成式AI作品著作权原则上归属使用者

一、生成式AI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主要学说及其不足

(一)法律拟制说

法律拟制说将生成式AI视为一个潜在的创作主体,强调技术创新带来的法律变革,此观点倾向于将生成式AI视为自我创造的独立主体,赋予其一定的权利。学界对此存肯定与否定两派。肯定说认为,生成式AI体现研发者或使用者的智力成果与个性判断,赋予其民事主体地位合理。否定说则反驳,机器无需排他性权利激励创作,认可生成式AI为主体将颠覆司法原则,且难以评估其意思表示与侵权过错。①事实上,这样的思路强调机器“创作”的能力,并提出机器作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推翻了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模式,不仅不符合当前的法律体系规范要求,也与知识产权的设立目的相左,具体而言:

其一,缺乏法律人格基础。当前的法律体系历主要是围绕具有自然人格的人类以及具有法律拟制人格的法人等主体构建而成。人类作为自然人格的拥有者,具备自我意识、独立思考能力、丰富的情感体验以及明确的意志表达。而被视为具有法律拟制人格的法人(如公司、企业等),它们的运作、决策以及权利和义务的最终实现都是依赖于其背后的人类成员(如股东、管理者、员工等)来进行的。换句话说,法人本身并不具备生物意义上的生命或自我意识,它的所有行为和活动都是由人类来支撑和实现的。因此,尽管法人在法律上被视为一个独立的主体,但其根本仍然是基于人类的行为和决策。反观生成式AI,虽然能够基于先进的技术生成各种作品,但其行为本质上仍然是预设算法和程序的数据处理与运算结果。这意味着,与具有自然人格的人类不同,生成式AI缺乏自我意识、自主意志和价值判断等核心特质,这些特质恰恰对于法律人格的赋予至关重要。此外,法律人格的赋予通常需要考虑主体的自主性、责任能力以及道德地位。人类因为能够自主决定行为、对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并遵循道德规范,所以具备成为法律主体的资格。而生成式AI则无法像人类一样对自身行为负责,也缺乏理解和遵守道德规范的能力。所以,生成式AI缺乏成为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人格基础。

第四章生成式AI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与构建

第一节现行法律制度对生成式AI作品保护的合理性辨析

生成式AI的崛起为知识产权发展带来了显著影响,但这种影响更多的体现在产业和技术层面,而非对人类创作本质的侵蚀。现行著作权制度对生成式AI的保护更具合理性,这不仅在于它本身所具有的激励目的,更在于对创作主体的保护。

一、知识产权法本身具备激励效用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自诞生之初便承载着激励人们发挥聪明才智创作优秀作品、进而推动人类文明不断发展的神圣使命。然而,在生成式AI迅猛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是否应给予生成式AI作品著作权保护这一问题仍旧存在争议。

一方面,在功利主义观念的潜在影响之下,许多学者担心给予生成式AI作品著作权保护或许会对人类的创作积极性造成严重冲击。从实际情况来看,人工智能在诸多领域的广泛应用,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部分人类的脑力劳动。人工智能具备在同等条件下迅速生成内容的能力,且其成本显著低于人类创作。无论是人工智能所有权的一次性投入成本,还是使用权的租金成本,均远远低于市场对人类劳动力所要求的费用。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标驱动之下,市场与投资者自然而然地更倾向于选择成本更低的人工智能来生成作品。此种趋势不禁令人质疑,在未来,倘若人工智能创作成为常态,还有多少人愿意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进行创作活动呢?

第二节基于著作权保护模式的具体司法构建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生成式AI的崛起为创作领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革。然而,也对传统的著作权法律体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基于著作权保护模式的具体司法构建成为了平衡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所在。这一构建主要涵盖以下三个方面:首先,需确立严谨的司法保护规则,明确独创性、侵权判断标准,构建使用者主导的权利归属体系,平衡技术发展与创作者权益。其次,出台人工智能司法解释,涵盖备案登记、权利保护期限、合理使用范围及标识声明等关键要素,全面保护AI作品权益。最后,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融合诉讼、仲裁、调解等,高效应对法律争议,为生成式AI作品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一、确立具体的司法保护认定规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原则

著作权始终秉持以人为本的核心原则,致力于捍卫人类的创作成果,并积极激励人类的创作活力与创新精神。这一原则是著作权法立法宗旨与价值目标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文化和科学事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在审视著作权主体时,法官也应当遵循谦抑性原则,坚持人类主体地位。具体而言,在审判案件时,建议法官严格按照著作权法规定和原则审视著作权主体,一切非人类之有机物和无机物,均为人类权利之客体,生成式AI作品亦是如此。①若要依照《著作权法》对生成式AI作品保护,法官在面对生成式AI著作权纠纷案件时必须坚守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理念毫不动摇。这一原则的坚守,不仅为法律体系的稳定性提供了保障,也为解决生成式AI作品的保护模式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在裁决过程中,法官应基于“人类中心主义”观念,结合相应的理论基础与司法实践,以此确保法律裁决的公正与合理。

法学论文参考

结论

在科技日新月异、智能技术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生成式AI在创作领域也日益凸显其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从文学创作、艺术设计到音乐创作、影视制作,生成式AI凭借其独特的创意能力和高效的生产效率正悄然改变着传统的创作模式与格局。然而,随着生成式AI技术的广泛应用与普及,与之相关的著作权争议也逐渐增多,此时就会发现,当前的著作权法律体系在处理与生成式AI相关的争议时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单纯依赖现有的法律体系来应对此类问题显然不充分。事实上,著作权法自其诞生以来,便承载着保护人类智慧结晶、激励创新创造的重要使命,它与社会经济、科技发展紧密相连,需不断进行自我调整以适应现实情况的变化。因此,在面对这一新兴挑战时,我们必须正视问题,立足现实,既要汲取历史经验,又要紧密结合AI技术的动态发展趋势,采取一系列具有前瞻性的法律治理举措,灵活应对新技术所带来的复杂法律纠纷,同时引导、规范生成式AI作品的创作、使用与传播行为,填补因技术发展而产生的法律空白。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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