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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对重污染企业绿色并购的影响思考

  • 论文价格:150
  • 用途: 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 作者: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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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字数:43285
  • 论文编号:
  • 日期:2025-12-19
  • 来源:上海论文网

企业管理论文哪里有?本文基于波特假说、外部性理论和声誉理论,以我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2008—2023年的数据为研究样本,运用双重差分模型(DID)系统研究了环境保护税的实施对于重污染企业绿色并购的影响,并基于企业内外部特征探讨了环境保护税对重污染企业绿色并购影响的异质性。

第1章 绪论

1.1研究背景与问题

1.1.1研究背景

近年来,在全球气候变化加剧与资源环境约束趋紧的背景下,绿色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自21世纪初以来,在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进程中,生态环境问题呈现出多元化特征。传统粗放型增长模式不仅制约了生态文明建设进程,更对居民生活质量构成现实威胁。鉴于环境污染具有显著的负外部性特征,政府需要通过制度创新构建环境成本内部化机制,建立“污染者付费”的责任体系,从而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动态平衡。我国环境规制体系经历了从行政收费向法治化治理的转型历程。1979年确立的排污收费制度,通过经济杠杆调节污染排放行为。该制度要求排污主体对超过标准排放的污染物承担环境治理成本,但由于存在制度弹性大、征管不规范、强制性不足等制度缺陷,政策实施未达到预期。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后文简称《环境保护税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环境治理进入法治化新阶段。作为首部绿色税法,该法律明确了纳税人范围、计税依据和征收标准,构建起“税务征管、企业申报、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新型征管机制。相较于传统收费模式,环保税在征收范围、计税方法、执法刚性等方面实现了制度升级,有效提升了政策执行效能,为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了法治保障。2023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强化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动环境监管模式从“末端治理”向“源头防控”转变。环境保护税作为绿色税制的核心组成部分,通过差异化税率设计和税收优惠政策,在引导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节能减排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3章 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3.1相关理论基础

3.1.1波特假说

环境问题自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起便受到关注,为治理环境,政府环境规制这一工具应运而生,环境规制在环境治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主张,环境规制致使企业制度遵循成本上升,企业因污染环境而缴纳的排污费加重了其财务负担(Prest & Krupnick,2021),占用了原本可用于提升业绩的资源,削弱其竞争力,进而阻碍地区经济发展(Greenstone,2002;Wang et al.,2023;卢洪友等,2019),由此这些学者认为,环境规制仅能实现社会层面的积极效应,难以产生直接经济效益。

然而,以Porter为代表的一些学者提出了不一样的观点。他们从长远发展的动态视角看待环境规制对企业绩效关系,认为更为严苛的外部环境规制能够激发企业的组织活力,并有效克服组织的惰性(Porter & Van der Linde,1995)。企业通过主动优化能源利用效率并开展创新活动,能够有效削弱环境成本粘性对经济绩效的负向作用,进而提升生产效率与市场竞争力(黄德春和刘志彪,2006;崔也光等,2021)。在静态决策框架下,企业通常遵循成本最小化原则进行资源配置,此时环境规制会在短期内增加企业生产成本并影响其国际竞争力。然而这种基于短期均衡的最优策略难以构建可持续的竞争优势,只有通过动态环境下的持续创新与资源优化,才能形成差异化的竞争能力。

第5章 实证分析

5.1基准回归

为了检验解释变量交互项(Treat Post)与企业绿色并购(GMA)之间的关系,本文依次加入控制变量,对模型(1)进行基准回归分析。回归结果如表5-1列(1)(2)所示,无论是否加入控制变量,交互项(Treat Post)均与企业绿色并购(GMA)呈现正相关关系,且通过了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与理论预期相符。表明在环境保护税政策实施后,重污染企业相较于其他企业实施绿色并购的概率更大。即说明环境保护税可以显著提升重污染企业绿色并购,有力地证明了本文的研究假设H1。排污费制度存在税额标准相对较低、执法弹性大等制度缺陷,导致其环境规制效能受限,重污染企业的排污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纠正。而在2018年《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以后,通过法定化计税依据、强化执法刚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等监管手段显著提升了环境规制强度,提高重污染企业的环境治理成本。面对日趋严格的环境管制与持续攀升的污染治理成本,重污染企业会积极调整经营策略,通过绿色并购实现环境成本内部化,进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此外,从所选的控制变量如企业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独立董事占比(Indep)、董事会规模(Board)和企业价值(TobinQ)与企业绿色并购(GMA)的回归系数也可以看出,上述变量对于企业绿色并购(GMA)也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说明企业规模越大、负债能力越强、独立董事占比越高、董事会规模越大、企业价值越高,即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越好,对企业绿色并购的促进作用就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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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稳健性检验

5.2.1平行趋势检验

本文使用双重差分模型,以2018年为时间节点,探究环境保护税对重污染企业绿色并购的影响,需要通过平行趋势检验验证模型的可行性以及有效性,双重差分模型要求实验组和对照组在政策实施发生之前存在一致的发展趋势。

通过构建一系列环境保护税“费改税”政策的时间虚拟变量,以环境保护税政策实施的前一年,即2017年为基准年,将样本时间范围限定为政策前7年及政策后5年,确保分析覆盖政策影响的完整动态过程。政策前各期虚拟变量(pre7至pre2):若企业属于处理组(treat=1)且处于政策前第7年至前2年,则取值为1,否则为0。政策当期变量(current)的处理组取值为1。政策后各期虚拟变量(post1至post5):政策后第1年至第5年的处理组取值为1,对照组则取值为0。基于此,进行平行趋势检验以验证本文双重差分模型的可行性,具体检验结果见图5-1。从图中可知,政策前各期系数围绕零值线小幅波动,置信区间均跨越零线,政策后各期系数显著高于零,且置信区间逐步上移,这一模式直观印证了平行趋势成立及政策效果的动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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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6.2政策建议

本文从波特假说、外部性理论和声誉理论出发,探讨了环境保护税与重污染企业绿色并购的关系,并基于绿色投资者进入和媒体监管视角进一步剖析二者的作用机制。基于此,本文从政府和企业协同治理视角出发,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政府层面的政策建议

一是政府需构建多维联动的政策体系,强化环境保护税的市场引导作用。作为环境规制的核心政策工具,环境保护税的实施需与其他市场化金融工具和行政规制措施形成协同效应。在金融支持维度,可通过创设绿色债券市场、设立专项绿色产业基金、推行差别化绿色信贷政策等市场化手段,为污染治理项目提供多元化融资渠道。在制度配套层面,应加快建立覆盖产品生命周期的绿色认证标准体系,实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构建消费者环境偏好引导机制,通过需求侧改革形成绿色发展倒逼压力。同时需构建“评价-监测-奖惩”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环境税动态评估模型,完善环保信用评价与联合惩戒机制,强化环境执法与税务征管的协同治理能力。这种复合型政策体系通过制度耦合与功能互补,既能放大单一政策工具的调控效能,又可规避政策叠加引发的执行冲突,最终构建协同高效的绿色治理生态系统。

二是政府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应充分考虑企业的异质性。实证证据表明《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有助于推动绿色并购,进而增强绿色创新能力。这意味着“波特假说”在中国成立,企业环境投资具有“创新补偿”效应。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顺应中国绿色发展趋势的要求,在统一标准和正确行使自由裁量行政处罚权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制定适合本地区发展的环境保护法规。针对环保税政策效果存在的企业规模、产权性质、区域异质性以及融资约束异质性,应避免“一刀切”的税收模式,建立动态分级调控机制。具体而言,首先可依据企业污染排放强度、绿色技术应用水平及区域生态承载力差异,设计差异化税率标准。企业所处的地理位置会影响环境税实施的效果,中西部地区创新能力较弱,应推进市场化改革,实施税收优惠倾斜政策,通过转移支付补偿其绿色转型成本。而东部地区经济水平高,应鼓励企业进行高水平创新活动。其次,针对国有企业以及大型企业,政府应鼓励这类企业持续发挥创新引领效能,通过设立专项绿色研发基金、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等方式,强化其在碳捕捉、清洁生产等关键领域的技术攻关。同时需构建动态监测评估体系,将绿色技术创新投入强度、专利转化效率等指标纳入企业绩效考核,完善环境绩效披露制度,确保技术创新活动符合环境规制要求。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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